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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曉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曉瑞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鄭曉瑞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3年4 月9 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且其所涉犯嫌,並據證人翁雪卿證述在卷,復有扣案之折疊刀1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 張、折疊刀及兩百元照片各1 張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籍設戶政事務所,又自陳無固定居所,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被告所犯之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並考量被告之人身自由,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目前審理之進度,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因本案有就被告進行精神鑑定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續行審理程序,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7 月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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