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重附民,10,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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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慧如
被 告 唐瑛
張瑞峰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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