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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曾雯萍
林晉廣
陳冠瑜
丘國楚
洪士軒
陳佑源
陳顥勻
張萬輝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朱海茵
被 告 呂牧宸(原名呂俊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3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
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案被告被訴關於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33 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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