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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潘寶貝
被 告 黃冠中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446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犯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其犯罪不能證明為由而為無罪判決,有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446 號判決可稽。
參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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