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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鄭國全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鄧朝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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