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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簡匯萱
簡美惠
被 告 許榮南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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