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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桃簡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簡英俊
附民被告 呂唯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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