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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安
陳哲銘
上 二 人
具 保 人 朱家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23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家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建安、陳哲銘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具保人朱家均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下同)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陳建安、陳哲銘釋放,現被告陳建安、陳哲銘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共60,000元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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