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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蕭雪梅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 告 陳寶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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