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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霖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宗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林鈺翔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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