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審交重附民,20,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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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巫素櫻
范敏如
范敏慧
共 同 洪惠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包國輝
經綸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廖永聰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0段00號24樓
法定代理人 之2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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