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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于花蓉
被 告 呂鎧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2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于花蓉於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29 號被告呂鎧鈞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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