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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林艾蓁
林祐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廖經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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