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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0000-000000A(詳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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