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審易,1007,2014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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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杜廣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又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第351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目前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達執行中,本院囑託該監獄長官於民國(下)103 年7 月4 日送達判決書於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遲至103 年7 月16日始向該監獄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該書狀上加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接受書狀日期103 年7 月16日9 時30分」之章戳可佐,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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