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0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333號、第5918號、第5919號、第59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哲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哲瑋前㈠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5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於98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
㈢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2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㈣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
上揭㈠至㈣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3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在100 年 9月7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其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嗣經警分別以如附表查獲方式欄所示之方式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哲瑋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
三、核被告林哲瑋所為,就如附表編號一及三至七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就如附表編號二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又就如附表編號二部分,被告乃係破壞構成門之一部之木門鎖頭後,再進入屋內行竊,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檢察官就此漏未論及被告所為尚另構成同條項第2款之加重事由,即有未洽,應予補充。
再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復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竟為貪圖己用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至被告用以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所用之鑰匙1 把,並非屬被告所有,又其用以犯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所用之鑰匙,則雖係被告所有,但因未據扣案,且查無積極證據足證尚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不便,故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犯罪時、地 │犯罪方式及其所得│查 獲 方 式 │被害人│證 據│主 文│
│號│ │ │ │ │ │ │
├─┼──────┼────────┼──────┼───┼─────────┼─────────┤
│一│102 年11月22│騎乘車牌號碼 000│李瑞娥發覺失│李瑞娥│1.李瑞娥在警詢中之│林哲瑋侵入住宅竊盜│
│ │日下午5 時許│-447 號(起訴書│竊報警處理,│ │ 陳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在李瑞蛾位│誤載為AJQ - 477│,再經警調閱│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捌月。 │
│ │於桃園縣龍潭│號)重型機車,在│監視錄影畫面│ │ 照片 │ │
│ │鄉民族路 278│行經左列地址時,│,始循線查悉│ │3.現場照片 │ │
│ │巷100 號之住│見該處大門未上鎖│ │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處 │,即自該處進入屋│ │ │ │ │
│ │ │內,並竊取手提包│ │ │ │ │
│ │ │1 只【內含皮夾 1│ │ │ │ │
│ │ │個、身分證1 張、│ │ │ │ │
│ │ │信用卡2 張、金融│ │ │ │ │
│ │ │卡3 張、現金新臺│ │ │ │ │
│ │ │幣(下同) 4,500│ │ │ │ │
│ │ │元、錄音筆1 支及│ │ │ │ │
│ │ │拇指碟1 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102 年11月24│行經左列地址時,│吳安吉發覺失│吳安吉│1.吳安吉在警詢中之│林哲瑋毀壞門扇、侵│
│ │日晚間8 時10│見1 樓大門未關閉│竊後報警處理│ │ 陳述 │入住宅竊盜,累犯,│
│ │分許,在吳安│,即自該處進入,│,再經警循線│ │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吉位於桃園縣│再前往吳安吉位於│查獲 │ │ 中壢分局吳安吉套│ │
│ │中壢市成都路│4 樓503 室之住處│ │ │ 房財物遭竊案刑案│ │
│ │17號4 樓 503│,並破壞構成門之│ │ │ 現場勘查報告 │ │
│ │室之住處 │一部之木門鎖頭後│ │ │3.刑案現場平面圖 │ │
│ │ │,入內竊取電腦主│ │ │4.現場照片 │ │
│ │ │機1 台及現金4,00│ │ │ │ │
│ │ │0 元 │ │ │ │ │
├─┼──────┼────────┼──────┼───┼─────────┼─────────┤
│三│102 年11月26│行經左列地址時,│楊悅琳發覺失│楊悅琳│1.楊悅琳在警詢中之│林哲瑋侵入住宅竊盜│
│ │日上午10時15│逕自由守衛室拿取│竊後報警處理│ │ 陳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在楊悅│鑰匙1 把,並前往│,再經警循線│ │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捌月。 │
│ │琳位於中壢市│楊悅琳位於5 樓51│查獲 │ │ 中壢分局楊悅琳住│ │
│ │大仁一街7 號│5 室之住處,再以│ │ │ 宅(套房)遭竊案│ │
│ │5 樓515 室之│該鑰匙打開大門門│ │ │ 刑案現場勘查報告│ │
│ │住處 │鎖後,入內竊取筆│ │ │3.現場測繪圖 │ │
│ │ │記型電腦及相機各│ │ │4.現場照片 │ │
│ │ │1 台 │ │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 中壢分局刑案現場│ │
│ │ │ │ │ │ 勘察紀錄表 │ │
├─┼──────┼────────┼──────┼───┼─────────┼─────────┤
│四│102 年12月 3│行經左列地址時,│陳致瑋發覺失│陳致瑋│1.陳致瑋在警詢中之│林哲瑋侵入住宅竊盜│
│ │日晚間8 時30│見1 樓大門未關閉│竊後報警處理│ │ 陳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在陳致│,即自該處進入,│,再經警調閱│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捌月。 │
│ │瑋位於中壢市│並以自備鑰匙打開│監視錄影畫面│ │ 照片 │ │
│ │振興街133 之│陳致瑋位於4 樓40│,始循線查悉│ │ │ │
│ │1 號4 樓 402│2 室之住處大門門│ │ │ │ │
│ │室之住處 │鎖後,入內竊取隨│ │ │ │ │
│ │ │身硬碟1 台 │ │ │ │ │
├─┼──────┼────────┼──────┼───┼─────────┼─────────┤
│五│102 年12月 3│行經左列地址時,│吳振華發覺失│吳振華│1.吳振華在警詢中之│林哲瑋侵入住宅竊盜│
│ │日晚間9 時許│見1 樓大門未關閉│竊後報警處理│ │ 陳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在吳振華位│,即自該處進入,│,再經警調閱│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捌月。 │
│ │於中壢市振興│並以自備鑰匙打開│監視錄影畫面│ │ 照片 │ │
│ │街133 之1 號│吳振華位於5 樓50│,始循線查悉│ │ │ │
│ │5 樓502 室之│2 室之住處大門門│ │ │ │ │
│ │住處 │鎖後,入內竊取皮│ │ │ │ │
│ │ │夾1 個、身分證 1│ │ │ │ │
│ │ │張、提款卡4 張及│ │ │ │ │
│ │ │現金1,000 元 │ │ │ │ │
├─┼──────┼────────┼──────┼───┼─────────┼─────────┤
│六│102 年12月 3│行經左列地址時,│黃聖澄發覺失│黃聖澄│1.中壢分局受理各類│林哲瑋侵入住宅竊盜│
│ │日晚間10時30│見1 樓大門未關閉│竊後報警處理│ │ 竊盜案件現場勘查│,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在黃聖│,即自該處進入,│,再經警調閱│ │ 紀錄表 │捌月。 │
│ │澄位於中壢市│並以自備鑰匙打開│監視錄影畫面│ │2.黃聖澄在警詢中之│ │
│ │振興街135 號│黃聖澄位於6 樓60│,始循線查悉│ │ 陳述 │ │
│ │6 樓602 室之│2 室之住處大門門│ │ │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
│ │住處 │鎖後,入內竊取筆│ │ │ 照片 │ │
│ │ │記型電腦1 台 │ │ │ │ │
├─┼──────┼────────┼──────┼───┼─────────┼─────────┤
│七│102 年12月 4│行經左列地址時,│林彥廷發覺失│林彥廷│1.告訴人林彥廷在警│林哲瑋侵入住宅竊盜│
│ │日凌晨1 時許│見1 樓大門未關閉│竊後報警處理│ │ 詢中之陳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在林彥廷位│,即自該處進入,│,經警於現場│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玖月。 │
│ │於中壢市振興│並以自備鑰匙打開│採集指紋並送│ │ 警察局103 年1 月│ │
│ │街135 號6 樓│林彥廷位於6 樓60│請內政部警政│ │ 14日刑紋字第1030│ │
│ │601 室之住處│1 室之住處大門門│署刑事警察局│ │ 001444號鑑定書 │ │
│ │ │鎖後,入內竊取筆│鑑定後,與檔│ │3.林彥廷套房財物遭│ │
│ │ │記型電腦1 台、外│存林哲瑋指紋│ │ 竊案桃園縣政府警│ │
│ │ │接硬碟2 台、無線│卡之右食指指│ │ 察局中壢分局刑案│ │
│ │ │鍵盤滑鼠組1 組、│紋相符,始循│ │ 現場勘查報告 │ │
│ │ │數位相機1 台、手│線查悉 │ │4.刑案現場平面圖 │ │
│ │ │錶1 支、Ipod2 台│ │ │5.現場照片 │ │
│ │ │、電子辭典1 台及│ │ │ │ │
│ │ │現金約11,000元(│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