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審易,323,2014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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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彭勝捷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8日
103 年度審易字第323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彭勝捷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3 年3 月28日103 年度審易字第323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3 年5 月30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送達其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路000 巷0 弄0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而於103 年6 月24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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