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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依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依婕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依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已於103 年7 月29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爰自 103年7 月29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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