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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 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2年8月30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2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102年10月5日確定在案。
詎於緩刑期前即101年4月14日、101年11月4 日至101年12月18日更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4 月25日以102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103年5月26日確定。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2年8月30日以102年度易字第2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102年10月5日確定在案。
詎於緩刑期前之101年4月14日、101年11月4日至101年12月18日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4 月25日以102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103 年5 月2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並受逾6 月有期徒刑確定一情,堪以認定。
本件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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