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訓助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袁健峰律師
被 告 王陽慶
涂碧珠
上二被告之
共同選任辯
護人 繆璁律師
蕭萬龍律師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游騰鈺
古兆億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證人待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至本案尚須調查之證人等證據,將載明於下次庭期傳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