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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泰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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