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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紅月
選任辯護人 廖彥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9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崔紅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玖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崔紅月已有配偶,且經濟狀況不佳,竟萌生以交往為幌子而行詐騙之實之想法,於民國93年9 月間,以「劉馨怡」之化名,在網路遊戲結識葉力仁後,假意透過MSN 網路通訊軟體(下稱MSN )帳號[email protected]及不詳門號行動電話與葉力仁聊天培養感情,向其謊稱自己是某公司的採購人員,並經營服飾店、酒吧,及兄嫂分別為法官、律師等家庭背景,且傳送一張與本人相貌差異甚大之年輕、五官尚佳之不詳女子照片給葉力仁,訛稱自己為相片中人,葉力仁信以為真而有意與其交往,崔紅月逐漸取得葉力仁之信任後,明知其當時並無還款能力,亦無還款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 崔紅月於94年4 月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透過MSN 及撥打電話陸續向葉力仁佯稱:其父親過世要繳納遺產稅,需要借款60餘萬元,待其繼承遺產後,有部分遺產係位於竹南之房屋,可以變賣後還款云云,致葉力仁陷於錯誤,向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96年9 月26日改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貸款,並自94年4 月22日起至同年5 月4 日止,自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如附表一㈠編號⒈③、⒉①、②、⑦、⒊①、⒌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38萬5,000 元,陸續轉帳至崔紅月所指定帳戶內,或因每日轉帳額度限制,自上開復華銀行帳戶提領如附表一㈠編號⒈①、②、④至⑥、⒉③至⑥、⒊②、③、⒋①、②所示金額(共計28萬5,000 元)之其中25萬元(其餘3 萬5,000 元留做己用,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分次存入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如附表一㈡編號⒊、⒎、⒑、⒔分別轉帳共計24萬9,000 元(其餘1,000 元留做己用,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至崔紅月指定其夫錢世榮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104 年1 月5 日改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農民銀行,95年5 月1 日改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而以上開方式將共計63萬4,000 元(38萬5,000 元+24萬9,000 元)交付崔紅月。
㈡ 崔紅月於94年4 月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接續以電話聯繫葉力仁佯稱:其為盡快償還所欠借款,要經營服飾店,然需要20萬元資金,想借用現金卡使用云云,致葉力仁陷於錯誤,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現金卡,於同年5 月間以宅配方式,依指示寄送至新竹市○○路000 號給崔紅月。
崔紅月復於同年5 月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接續以電話聯繫葉力仁佯稱:其前揭經營之服飾店因店面淹水,造成服飾毀損而無法銷售,其改經營網路生意,惟還需20萬元資金,想再借現金卡使用云云,致葉力仁陷於錯誤,申辦萬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現金卡(即凱基銀行靈活卡,下同),並於同年5 月間以宅配方式,依指示寄送至新竹市○○路000 巷00號給崔紅月,崔紅月即從94年6 月1 日起至同年7月5 日間止,接續以葉力仁前開台新銀行現金卡貸款7 次,共計20萬元(詳如附表二㈠);
另自94年6 月3 日起至96年5 月1 日期間,接續以萬泰銀行現金卡貸款17次,共計21萬6,600 元(詳如附表三㈠)。
㈢ 葉力仁於94年5 月底將赴大陸地區工作,因每月返臺不易,不便支付其前揭復華銀行貸款、台新銀行現金卡、萬泰銀行現金卡債務及其照顧母親之費用,復恐其母親發現上開貸款及如無按時還款會影響信用等情事,崔紅月洞悉此情,明知其並無意願為葉力仁管理銀行帳戶,僅詐取該帳戶內之存款,卻向葉力仁訛稱:其自己無法於短時間內還款,但可為其保管薪資帳戶,協助以該薪資帳戶內之存款償還前揭復華銀行貸款、台新銀行現金卡、萬泰銀行現金卡債務及支付母親生活費云云,致葉力仁陷於錯誤,將其所有之薪資帳戶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8 月21日改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依指示寄送至新竹市某處給崔紅月,委託崔紅月以該帳戶繳納上開復華銀行貸款、台新銀行現金卡、萬泰銀行現金卡債務及按月將生活費轉至其母親之中華郵政(下稱郵局)帳戶。
而崔紅月明知該兆豐銀行帳戶款項僅為支付上開復華銀行貸款、台新銀行現金卡、萬泰銀行現金卡還款、葉力仁母親生活費及其他葉力仁之費用,惟仍於94年6 月13日起至96年11月13日間,擅自提領、轉帳兆豐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共計101 萬9,598 元(計算式詳如理由欄㈦⒈⑶)。
二、崔紅月在葉力仁於96年3 月底自大陸地區離職返臺後,與葉力仁短暫失聯,嗣因其經濟情況仍然不佳,明知其當時並無還款能力,亦無還款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另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99年5 月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再次經由MSN 帳號[email protected]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葉力仁聯繫,佯以:其因生病住院而喪減部分工作能力,因此無法於短時間內還款,但可做串珠手工藝品生意,若有獲利即可返還之前借款,惟需要再借款20萬元作為資本云云,致葉力仁陷於錯誤,而葉力仁前於94至98年間某時,因故另將其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寄交給崔紅月使用,故葉力仁此次受騙後,即分別於99年5 月6 日、同年5 月7 日使用該帳戶之存摺將現金5 萬元、9 萬元存入該大眾銀行帳戶內,復於同年6 月1 日、同年6 月2 日各轉帳1 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 萬元,應予更正)、3 萬元至該大眾銀行帳戶供崔紅月使用,崔紅月則於葉力仁存款、匯款當日分次全數提領及將款項轉帳至其夫錢世榮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在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金額總計18萬9,900 元(起訴書誤載為19萬元,應予更正,詳如附表五所示)。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崔紅月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化名「劉馨怡」以MSN 認識葉力仁,也沒有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他,更無向他借過錢或要求他把帳戶、現金卡交給我使用,而新竹市○○路000 號是我娘家,我不知道葉力仁為何要把提款卡寄到該處,有可能是駱燕秋指示他將該卡片寄到該處,因為駱燕秋會請我去幫她領款,我確實有幫駱燕秋去領錢,領到的錢是交給她等語(見偵緝字卷第27至28、51至52頁、易字卷㈠第58至60頁),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為與告訴人葉力仁在網路上聊天、騙取其財物之「劉馨怡」,其他金融帳戶資料亦無從證明與被告有關,被告並無詐欺取財犯行等語(見易字卷㈢第123 至124 頁),經查: ㈠ 關於化名「劉馨怡」之女子之人即為被告乙情,茲分述如下:⒈證人即告訴人葉力仁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審理時證稱:我於93年9 月間玩網路遊戲時,認識一位化名「劉馨怡」之女子,「劉馨怡」傳她的照片給我看,是年輕、五官還可以的女子,她以MSN 帳號「[email protected]」帳號和電話與我聊天,後來帳號換成「[email protected]」,電話也換過,我只記得她最後是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和我聯絡,我們是以男女朋友的關係在交往,但每次要約見面她都因開會、工作、自己或家人生病、發生意外等各種理由避不見面,所以我沒有看過她本人,而她陸續以後述事由向我借款(詳如後述),我因此將兆豐銀行、大眾銀行之提款卡、台新銀行現金卡、萬泰銀行現金卡等帳戶資料分別寄到新竹市○○路000 號、新竹市○○路000 巷00號給她使用,期間我發現她有挪用兆豐銀行帳戶內款項,我已不記得她以何理由搪塞,而我於97年回臺灣後就去調該帳戶資料,確實發現帳戶款項不明之狀況,但我當時聯絡不到她,我後來因為母親過世無心處理此事,直到99年8 月又發現借她的大眾銀行帳戶也有大筆異常款項出入,漸漸覺得我可能是遭到詐騙,且因另案告訴人李瑞森有另案遭被告崔紅月詐欺,將款項匯到我借給「劉馨怡」的大眾銀行帳戶,檢察官傳喚我為證人出庭說明,我才發現該案告訴人李瑞森的遭遇與我類似,騙他的人也是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跟他聯繫,當時另位證人駱燕秋證述她當時有委託「劉馨怡」當她小孩的保母,而因為「劉馨怡」當初有跟我提到她曾幫人家帶一個小孩,那個小孩叫王○○,我就試探性問駱燕秋她小孩名字是否為王○○,她說是,這是第一個我認為「劉馨怡」跟崔紅月是同一個人的依據。
另庭後與李瑞森相談,發現對方都說自己的哥哥是法官,且李瑞森傳送給我看騙他的人的照片,與「劉馨怡」傳給我的照片一樣,但照片中人非崔紅月。
又我和「劉馨怡」於93年起就使用電話頻繁聯繫,她講話聲音的音質、音調、講話口氣,均和我出庭時聽到崔紅月的聲音一樣,基於上開原因,我認為「劉馨怡」和崔紅月是同一人等語(見他字卷第3 至4 、20至21、51至52頁、偵緝字卷第47頁、易字卷㈠第161 至162 頁、易字卷㈡第6 至7 頁)。
⒉證人李瑞森於審理時證稱:我原本不認識崔紅月,而我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自稱「駱靜怡」之女子,她跟我說她是臺積電的員工,可以為我代買股票,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我聯絡,我就匯款到她指定「駱靜怡」等人之銀行帳戶,但事後發現遭到她詐騙後,就對「駱靜怡」提告,且告所有「駱靜怡」指示我匯款銀行帳戶的申辦人,提告後有見到駱靜怡本人,駱靜怡說她不是在網路上與我聊天、詐騙我的那個人,她姊姊駱燕秋也打電話給我說她妹妹沒有騙我,跟我約出來聊,說騙我的人是崔紅月,因為崔紅月有向駱靜怡借用現金卡,且拿報紙來給我看崔紅月因詐騙其他人上報紙的新聞,而當時崔紅月用好幾個帳戶,除了駱靜怡的帳戶外,崔紅月先生錢世榮、葉力仁都有借帳戶給崔紅月,我遭崔紅月詐騙也有匯款到葉力仁的兆豐銀行帳戶內,葉力仁出庭作證時,說他的兆豐銀行帳戶是被一名女子拿去使用,我就傳一張崔紅月騙我時傳給我的照片,葉力仁說跟騙他的女子所傳給他看的照片是同一張,但那照片中人非崔紅月本人,而因崔紅月以前是駱燕秋兒子的保母,所以我出庭時有請駱燕秋及其子去聽我所錄下與「駱靜怡」之對話,他們一聽就認出是崔紅月的聲音,且葉力仁聽見我所提供該錄音中與我對話女子的聲音後,也說跟詐欺他的人是同一人,所以我認為實際上騙我的人是崔紅月等語(見易字卷㈡第88頁反面至第91頁反面)。
⒊證人駱燕秋於審理時證稱:崔紅月是我兒子的保母,我起初只知道她外號是「崔靜賢」,不知道她本名,她擔任我兒子的保母1 、2 年,我接送兒子時都會見到她,我對她的相貌、聲音均相當熟悉。
而崔紅月說她姊姊拿她母親房子去貸款,房子被查封,她每月都在幫她姊姊還這筆錢,否則她母親的房子會被拍賣,她不夠錢時會跟我借錢,我當時非常相信她,就向我妹妹駱靜怡商借萬泰銀行現金卡給她使用,但後來駱靜怡收到李瑞森告她的傳票,一開始我們都不知道是什麼事情,是李瑞森找到家裡,留下電話請駱靜怡跟他聯絡後,我們才知道崔紅月用「駱靜怡」的名義騙錢,我們就再約李瑞森見面,李瑞森當著我、駱靜怡的面打電話給對方讓我們聽她的聲音,我認得出是崔紅月的聲音,李瑞森才改告崔紅月,但我們當時不知道崔紅月的本名,而因為這件事我去臺北出庭當證人時才知道,當時還有遇到葉力仁等語(見易字卷㈠第158 頁至第160 頁反面)。
⒋依證人葉力仁、李瑞森上開所證,其等係透過網路認識自稱「劉馨怡」、「駱靜怡」之女子,而證人葉力仁將其兆豐銀行帳戶寄交給自稱「劉馨怡」之女子使用,證人李瑞森更遭自稱「駱靜怡」之女子使用證人葉力仁之兆豐銀行帳戶詐欺取財,經檢察官傳訊證人葉力仁、李瑞森調查,證人葉力仁、李瑞森有所交集後,發現自稱「劉馨怡」、「駱靜怡」之女子不僅使用相同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二人聯繫,傳送所謂自己影像的照片亦為同一,加以「劉馨怡」使用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駱靜怡」亦以該帳戶作為詐欺證人李瑞森之收款帳戶,則自稱「劉馨怡」、「駱靜怡」之女子為同一人之可能性甚高。
證人葉力仁於審理時與被告同庭時,依被告說話聲音之音質、音調、語氣辨認,均與其長期以電話交談之「劉馨怡」相同,而認為「劉馨怡」和被告為同一人,再互核證人李瑞森、駱燕秋所證,證人李瑞森向「駱靜怡」提出詐欺取財罪之告訴後,向駱靜怡本人求證,駱靜怡表示自己非網路上與其聊天之女子。
嗣駱靜怡之姊即證人駱燕秋亦與證人李瑞森聯繫、見面,稱被告係其子之保母,因其與被告相當熟識,在被告經濟困難時,曾向其妹駱靜怡商借萬泰銀行現金卡(含帳戶)給被告使用,而證人李瑞森將所錄下自稱「駱靜怡」女子之談話內容,由證人駱燕秋以聲音辨識該女子之人別,證人駱燕秋指出該女子即為被告無訛,而可佐證人葉力仁證述屬實。
又駱靜怡、證人葉力仁均與證人李瑞森素不相識,本無平白要求證人李瑞森匯款入其等帳戶之可能,可見被告確有自稱「劉馨怡」向證人葉力仁借用兆豐銀行帳戶、大眾銀行帳戶(詳如後述),並透過證人駱燕秋借用駱靜怡之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而以該等帳戶向證人李瑞森取款,且被告使用駱靜怡之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證人葉力仁之兆豐銀行、大眾銀行帳戶詐欺證人李瑞森等情,已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76 號判決認定有罪確定,有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見易字卷㈢第72至91頁),再證人葉力仁將兆豐銀行帳戶交給「劉馨怡」使用,該等帳戶確實有數十筆款項匯至被告、被告之母親崔彭玉蘭、二哥崔紹如、丈夫錢世榮、婆婆錢鄭春香等人之帳戶,分別有如附表四「證據及說明」欄所示之書證附卷可參;
又被告於警詢時一度坦承確曾使用過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MS N帳號「angel_681216@hotmail .com 」與人聯繫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新竹市○○路000 號(即證人葉力仁證稱將其帳戶資料寄送至此)為其母親住處等節(見偵緝字卷第52頁、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第70頁反面至第71頁),則倘被告未自稱「劉馨怡」使用上開MSN 帳號及行動電話號碼與證人葉力仁聯繫,而請證人葉力仁寄送帳戶資料至其母親住處,由其取得使用,則在證人葉力仁與被告素不相識之情況下,其為何知悉被告曾使用過的行動電話號碼及MSN 帳號?其如何知悉被告母親之地址?其兆豐銀行帳戶何以遭用以詐欺證人李瑞森?該兆豐銀行帳戶內又何以有多筆款項匯入被告及其至親之銀行帳戶內,準上各情,均足以顯示在網路上與證人葉力仁聊天自稱「劉馨怡」之女子確為被告。
㈡ 關於證人葉力仁遭詐騙之經過情形及被告確有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分述如下:⒈關於事實欄㈠:⑴證人葉力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審理時證稱:我於93年9 月起在網路上認識自稱「劉馨怡」之女子,我以為「劉馨怡」是她的真實姓名,我當時未婚,後來我們算是以男女朋友關係在交往,而「劉馨怡」會聊到自己的家庭背景,如他哥哥是法院法官、嫂子是律師,還有一個家人是警察,父親生病住院之類的,她常重複這些內容,講的情節都相同,沒有矛盾或前後不一,我因此對她說的話沒有懷疑,有幾次約她出來見面,都會因為她要開會、工作、自己受傷,或是家裡有人受傷、過世、發生意外等原因,最後沒有見面。
而「劉馨怡」於94年4 月時,用MSN 和撥打電話給我,說她沒有錢支付父親過世要繳的遺產稅,但表示等她繼承遺產後,有部分遺產是位於竹南的房子可以變賣,變賣後就可以還我錢,另因相信她哥哥是法官、嫂子是律師,所以我覺得她應該是有還款能力的人,且知道她有困難,就盡力幫她,因此向復華銀行貸款80萬元,復華銀行放款到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扣除開辦費用及相關手續費後,我實際上只拿到64萬5,000 元,要借給「劉馨怡」,因為每日轉帳有限額,我在同日以不同方式轉帳,如附表一㈠編號⒈、⒉都是在同一天就匯款20萬元,一部分先從復華帳戶直接轉到「劉馨怡」指定帳戶,如我於94年4 月25日、94年5 月4 日各有1 筆6萬元、2 萬5,000 元,都是依照「劉馨怡」指示轉帳到戶名為余素芳之玉山銀行帳戶(易字卷㈡第62頁反面),另一部分先跨行領款,存到我的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以自動櫃員機從我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到她指定的帳戶,即如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易字卷㈡第25至26頁),我於94年4 月22日至4 月27日陸續存入現金25萬元至該帳戶,旋於同期間陸續轉帳共計24萬9,000 元至戶名均為錢世榮之銀行帳戶,但我當時其實並不知道「劉馨怡」指定轉帳帳戶的戶名,而除上開轉到錢世榮、余素芳銀行帳戶之款項外,其餘款項我也都是轉帳到「劉馨怡」指定的銀行帳戶內,那時是和「劉馨怡」約定等她身體恢復,可以工作時候再還錢給我,但她後來沒有還我錢,且突然失聯等語(見他字卷第3 至4 頁、易字卷㈡第8 至9 頁、易字卷㈢第2 頁反面至第3 頁、第102 頁反面至第103 頁反面)。
⑵證人葉力仁復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4年4 月22日有一筆放款80萬元,而於同日即有如附表一㈠編號⒈①、②、④至⑥所示共計10萬元之提款,對應證人葉力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確實有如附表一㈡編號⒈所示3 萬9,000 元之現金存入,旋於同日轉帳3 萬9,000 元至被告之夫錢世榮萬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於同日存入6 萬元,亦旋於同日轉帳至錢世榮同一萬泰銀行帳戶內;
證人葉力仁該復華銀行帳戶繼於94年4 月25日有如附表一㈠編號⒉③至⑥所示共計10萬元之提款,對應其同一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同日確實有如附表一㈡編號⒏所示10萬元之現金存入,旋於同日轉帳10萬元至錢世榮中國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證人葉力仁該復華銀行帳戶於94年4 月27日又有如附表一㈠編號⒊②、③所示共計6 萬元之提款,對應其同一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同日復有如附表一㈡編號⒒所示接近金額之5 萬元之現金存入,旋於同日轉帳5 萬元至錢世榮同一中國農民銀行帳戶內;
而證人葉力仁該復華銀行帳戶於94年4 月22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7日、同年5 月4 日如附表一㈠編號⒈③、⒉①、②、⑦、⒊①、⒌分別轉帳共計38萬5,000 元至其他帳戶,僅如附表一編號⒉⑦、⒌可知係轉帳至余素芳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其餘係轉帳至何人帳戶,因超過銀行電腦資料留存期限,故無法得悉等情,有元大銀行中壢分行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 年10月11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926238號函所附余素芳該行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106 年3 月30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所附存款交易明細、107 年5 月8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54193 號函所附客戶資料、凱基銀行105 年8 月3 日凱銀客服字第10500008144 號函所附錢世榮客戶資料、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108 年3 月5 日合金竹塹字第1080000777號函暨錢世榮開戶基本資料各1 份存卷可憑(見他字卷第67至73頁、易字卷㈡第25至26、44至46、61至63、109 至11 0頁、易字卷㈢第23至24頁),證人葉力仁上開復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存款之日期、金額,實具一定之關聯性,足佐證人葉力仁上開所證其自復華銀行貸款目的係為借款給被告,惟因每日轉帳有限額,故其必須於同日部分轉帳、部分提領現金,存入其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再轉帳至被告指定帳戶等節屬實。
而雖因超過銀行電腦資料留存期限,故無法得悉證人葉力仁將其在復華銀行所貸得款項直接轉帳至何人帳戶,然依證人葉力仁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相同日期之轉帳對象分別為被告之夫錢世榮上開萬泰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帳戶等情觀之,亦可徵證人葉力仁所陳其復華銀行所貸款項之轉帳部分,均係轉入被告指定帳戶供其使用之情為真。
從而,證人葉力仁如附表一㈠編號⒈③、⒉①、②、⑦、⒊①、⒌、附表一㈡編號⒊、⒎、⒑、⒔所示依被告指示轉帳金額共計63萬4,000 元(10萬元+1 萬元+9萬元+6 萬元+10萬元+2 萬5,000 元+3 萬9,000 元+6萬元+10萬元+5 萬元=63萬4,000 元),應可認定。
⒉關於事實欄㈡:⑴證人葉力仁於審理時證稱:「劉馨怡」於94年4 、5 月時說想經營服飾店,若有獲利可以比較快速的還錢給我,但她需要一筆錢來進貨,且說現金卡比較靈活,我就辦了台新銀行的現金卡(20萬元的額度)給她經營服飾店。
但後來她又說那陣子有大雨跟颱風導致她店內淹水,所進的貨都不能賣了,要改做網路拍賣生意,再跟我借錢,我才又去申辦了萬泰銀行現金卡給她使用,同意她可以動用現金卡的額度,我都是因為「劉馨怡」所陳述她的家庭成員背景及發生的事故而相信她,將我所申辦台新銀行、萬泰銀行的現金卡以宅配的方式寄送到「劉馨怡」指定的新竹市○○路000 號及新竹市○○路000 巷00號的地址,但後來她都沒有還我錢等語(見易字卷㈡第8 至10頁、易字卷㈢第3 頁反面)。
⑵被告崔紅月曾任證人駱燕秋兒子之保母,且向證人駱燕秋之妹駱靜怡商借萬泰銀行現金卡給被告使用等情,為被告於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易字卷㈢第124 頁),並據證人駱燕秋於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易字卷㈠第158 頁至第160 頁反面),而被告另案詐騙證人李瑞森,指示證人李瑞森匯款至駱靜怡萬泰銀行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乙節,亦經法院判決認定屬實,已如前述(見易字卷㈢第72至91頁),且被告所保管證人葉力仁後述兆豐銀行帳戶如附表四編號85、168 、192 、203 分別轉帳1 萬元、1 萬元、1 萬元、9,500 元至駱靜怡萬泰銀行00000000000 號現金卡帳戶內,亦有凱基銀行105 年8 月3 日凱銀客服字第10500008144 號函所附客戶資料1 份在卷可考(見易字卷㈡第44至45頁),顯見被告確曾有在缺錢花用時,透過證人駱燕秋使用駱靜怡所申辦現金卡,則被告在相近時間,向證人葉力仁借用萬泰銀行現金卡使用,亦合乎常理,可佐證人葉力仁證述被告向其借用現金卡使用之情應非子虛,且證人葉力仁確有申辦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萬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現金卡使用,分別在如附表二、三所示期間借得共計20萬元、21萬6,600 元,有台新銀行102 年1 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之現金卡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萬泰銀行102 年1 月14日泰服客字第10200000344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2至16、38至43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⒊關於事實欄㈢:⑴證人葉力仁於審理時證稱:我後來決定要去大陸地區工作,但我不想讓家人知道我向復華銀行貸款的事,也不想我的信用有瑕疵,「劉馨怡」就問我去大陸工作後要怎麼還這些貸款,我跟她說怕我家人知道了會擔心,她就提議幫我處理,所以我於94年5 月底去大陸工作前,就把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都寄交給「劉馨怡」管理、運用,目的除了請「劉馨怡」以我兆豐銀行帳戶內之存款繳納前開復華銀行的貸款及台新銀行現金卡、萬泰銀行現金卡借款外,我有給「劉馨怡」我母親的郵局帳號(即0000000000000 號帳戶),她自94年6 月1 日起每月匯1 萬元到我母親該郵局帳戶內,如我母親沒收到會打電話給我,我就會提醒「劉馨怡」處理,她在那段期間(94年6 月到96年4 月)每月都有幫我匯款給我母親。
又我兆豐銀行帳戶每月自動扣繳1 萬1,200 元之復華銀行貸款,另我有投保壽險的保險費也會從這個帳戶自動扣款。
而我兆豐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中匯入蕭裕民、黃威禎、張亞倫、盧昱霖、孫東祥、林晉賢、陳智明、崔紹如、楊舒惠、朱玉貴、許玲君、崔春茂、戴珍妹、吳姿妃、梁春妹、李忠明、劉順成、崔彭玉蘭、巫翊輔、錢鄭春香等各銀行帳戶的這些帳戶名義人,我都不認識,我並無委託「劉馨怡」以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款匯入到上開名義人之帳戶,我也沒有委託「劉馨怡」以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款匯至中磊科技、鉑悅社區管委會、龍巖公司之帳戶內。
而交易明細編號88、89於95年3 月6 日各有一筆戶名分別為我朋友彭立傑、吳志偉分別匯款2 萬元的轉帳至我兆豐銀行帳戶,可能是我跟吳志偉、彭立傑借錢,但實際借錢的原因我忘記了。
交易明細編號202 於95年10月16日有一筆從我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 萬5,000 元至我兆豐銀行帳戶,是我自己轉帳的,但用途已不記得。
交易明細編號151 於95年6 月6 日有一筆從我的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1,000 元至我兆豐銀行帳戶,可能是我自己轉帳的,但用途忘記了。
編號257 、274 於96年2 月14日、96年4 月10日各有一筆轉帳8,000 元到我自己使用的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我請「劉馨怡」幫我匯款去償還我在台新銀行一筆我自己的貸款。
我於94年5 月底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連同事實欄二之台新銀行、萬泰銀行現金卡一起給「劉馨怡」,故不清楚我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編號46、68各有一筆94年12月12日、95年2 月13日轉帳2 萬元至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的原因。
我從大陸回來之後就離職了,而我在大陸時有先打電話給「劉馨怡」說一筆資遣費大概10萬餘元會入帳,並告訴她我回臺灣的時間,說我回臺灣會用到這筆錢,但我於96年回來臺灣後去調明細,發現該兆豐銀行帳戶內已經沒有錢了,剛開始電話會通但沒人接,後來就不通了,找不到「劉馨怡」,所以我兆豐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都沒有拿回來等語(見易字卷㈠第165 頁反面至第168 頁、第188 頁至第189頁反面、易字卷㈢第4 頁、第105 頁反面至第108 頁)。
⑵證人葉力仁①於94年5 月31日出境,於同年7 月30日入境,②於94年8 月7 日出境,於同年10月14日入境,③於94年10月23日出境,於同年12月10日入境,④於94年12月18出境,於95年2 月2 日入境,⑤於95年2 月14日出境,於同年5 月29日入境,⑥於95年6 月6 日出境,於同年8 月4 日入境,⑦95年8 月13日出境,於同年10月14日入境,⑧於95年10月22日出境,於同年12月23日入境,⑨於95年12月31日出境,於96年3 月30日入境等節,有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3 月14日移署資字第1080025091號函所附入出國日期紀錄1 份存卷可憑(見易字卷㈢第25至26頁),可知證人葉力仁自94年5 月31日出境至96年3 月30日最後一次入境期間,幾乎出境後每隔約2 月就會入境,並於停留約8 至12日後,再次出境,與一般人至外地工作,規律返鄉之情形相同,可佐證人葉力仁上開證稱其自94年6 月1 日起赴大陸地區工作,於96年始返國等情為真,故其證述被告佯稱可為其管理薪資帳戶資料,協助處理貸款還款及支付母親生活費等節,應非虛妄。
另錢世榮、崔紹如、崔彭玉蘭、錢鄭春香分別為被告之丈夫、胞兄、母親、婆婆之事實,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在卷(見易字卷㈡第231 頁),並有其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見易字卷㈢第92頁正、反面),而被告曾向證人駱燕秋之妹駱靜怡借用萬泰銀行現金卡使用一情,亦如前述,再如附表四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交易明細「證據及說明欄」⒊至⒌、⒏至⒒、⒕、⒘、⒛、、所示各銀行回函資料:①附表四編號52、90、163 、177 、224 、264 、307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附表四編號59、152 、247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繳納錢世榮之信用卡費用。
③附表四編號64、118 、185 、191 、200 、217 、235 、252 、275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④附表四編號71所示之款項係由錢世榮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款項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⑤附表四編號76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附表四編號82所示之款項係由被告渣打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將款項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⑦附表四編號85、168 、192 、203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駱靜怡萬泰銀行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⑧附表四編號86、167 、193 、204 、225 、266 、293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錢世榮萬泰銀行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⑨附表四編號99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萬泰銀行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⑩附表四編號116 所示之款項係由被告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⑪附表四編號117 、248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錢世榮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⑫附表四編號124 、153 、157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⑬附表四編號173 、244 、268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崔紹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⑭附表四編號213 、259 、294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⑮附表四編號253 、276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錢鄭春香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⑯附表四編號263 、269 、282 、305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錢世榮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⑰附表四編號265 所示之款項係由駱靜怡萬泰銀行現金卡00000000000 號帳戶將款項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⑱附表四編號314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崔彭玉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可見在證人葉力仁赴大陸地區工作期間,其兆豐銀行帳戶有共計24筆分別轉帳至被告上開安泰銀行、日盛銀行、渣打銀行、萬泰銀行、郵局、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另有共計26筆款項分別匯入被告之夫錢世榮、被告之胞兄崔紹如、被告之母崔彭玉蘭、被告之婆婆前鄭春香、被告所借用駱靜怡等人所申辦之銀行帳戶內、繳納信用卡費用、償還現金卡貸款。
亦即共計有50筆款項均轉入被告及被告之至親、友人帳戶內,而被告之郵局、渣打銀行帳戶、錢世榮之玉山銀行帳戶、駱靜怡之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亦各有一筆款項匯入證人葉力仁之兆豐銀行帳戶內,顯見該等款項出入皆與被告有密切之關聯,除被告外應無其他人能同時持有被告自己及其至親、友人等如此多間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供款項進出,足佐證人葉力仁於審理時所證其於94年5 月底將其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交被告使用之情屬實。
再由被告如附表四編號314 所示轉帳至其母親即崔彭玉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時間為96年11月13日觀之,亦可佐證人葉力仁所證其自96年3 月底返國後,無法聯繫上被告,以致於未向被告取回其兆豐銀行帳戶提款卡等情為真,而可認兆豐銀行帳戶如附表四編號11至314 所示之提款及轉出交易均為被告所為。
⒋關於事實欄二:⑴證人葉力仁於審理時證稱:我的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是在94年到96年間交給「劉馨怡」的,原因也是她要借錢,但後來貸款沒有辦成功,所以那個戶頭就一直放在她那裡,我從大陸回來後有段時間聯絡不上「劉馨怡」,直到99年5 、6 月間才又聯絡上她,她自稱生了一場大病,治療很久,因此沒有工作能力,並稱對於之前借款未還不好意思,所以她想做串珠手工藝品去賣,若有獲利就可以快速還款,要再跟我借20萬元,我感覺她比之前更可憐,且她若賣手工藝品,多少可以還一點錢,我內心也是掙扎了很久,但還是選擇繼續相信她,就向親友借錢,依「劉馨怡」指示於99年5 月6 日、同年月7 日先後存入現金5 萬元、9 萬元至該大眾銀行帳戶,而「劉馨怡」即在99年5 月6 日分次提款3 萬元、2 萬元,又在同年月7 日分次提款3 萬元、3萬元、3 萬元,我再依「劉馨怡」指示於同年6 月1 日、同年月2 日先後轉帳2 萬元(應為1 萬9,900 元)、3 萬元至該大眾銀行帳戶,供「劉馨怡」使用等語(見易字卷㈠第186 頁正、反面、第189 頁反面至第190 頁、易字卷㈡第12頁、易字卷㈢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第108 至109 頁)。
⑵證人葉力仁大眾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5 月6 日存入現金5 萬元,隨即於同(6 )日遭提領如附表五編號⒈①、②合計現金5 萬元,於同年月7 日再存入現金9 萬元,旋於同(7 )日遭提領如附表五編號⒉①、②、③共計9 萬元,於99年6 月1 日存入現金1 萬9,900 元,立即於同(1 )日轉帳1 萬9,900 元至被告之夫即錢世榮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月2 日又存入現金3 萬元,旋於同(2 )日轉帳3 萬元至被告之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有大眾銀行桃園分行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年5 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425024號函所附帳戶資料、日盛銀行作業處108 年4 月1 日日銀字第1082E00000000 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74至77頁、易字卷㈡第171 至172 頁、易字卷㈢第39至40頁),可見證人葉力仁該大眾銀行帳戶有款項存入後,均立即於同日遭如數提領,如該帳戶均在證人葉力仁持有中,實無必要於同日存入現金後,立刻再提出使用,可佐證人葉力仁所證其該大眾銀行帳戶係交給他人使用之情為真,而證人葉力仁分前後二日將款項存入該大眾銀行帳戶後,旋遭分別轉帳至被告之夫即錢世榮之玉山銀行帳戶、被告之日盛銀行帳戶,亦可徵證人葉力仁證稱其大眾銀行帳戶已交給被告使用,其以存款及轉帳方式,交付被告共18萬9,900 元等節屬實。
⒌核證人葉力仁上開證詞,就其在網路上結識「劉馨怡」之經過,「劉馨怡」關於事實欄㈠至㈢、以父親過世、經營生意要借款為由,或提議為其管理帳戶,而使證人葉力仁轉帳至其指定帳戶,將兆豐銀行帳戶、台新銀行現金卡、萬泰銀行現金卡給「劉馨怡」之經過情形及時間順序,尚能詳述歷歷,應係其本人親身經歷,始能證述如此詳實之過程,且其所陳並有上開理由欄㈡⒈⑵、⒉⑵、⒊⑵、⒋⑵之各項事證足佐,事實欄㈠至㈢、之客觀事實,均堪以認定,業如前述,而被告以上開各種事由向證人葉力仁借款、使用其帳戶,是否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為之?證人葉力仁於審理時證稱:我陸續借給「劉馨怡」超過百萬元,她是否還錢及要如何還錢,在我們借款過程當中我認為是重要的,從最開始復華銀行貸款的那筆錢借她後,到後來衍生出來她說會把繼承的房子變賣,或再借款做生意快速還款,我想說這樣至少她還有希望還款,才會這樣一直借她錢,所以我借錢時是有將她所說的兄嫂為法官、律師之家庭背景,及她自稱是某公司的採購人員,並經營服飾店、酒吧等自身財力納入我決定是否借款的因素,且她說要再做生意可以還款,我已經借她這麼多了,只好繼續相信她看看。
而我從94年6 月1 日至96年4 月在上海工作,回臺灣後休息了半年,隔年我母親就發現乳癌,所以我整個97年我都在照顧我母親直到她同年底過世,我於98年整年都在喪母的陰影中,直到99年6 月後開始我才有心去思考借錢給「劉馨怡」是否遇到網路詐欺,之後又因李瑞森遭崔紅月詐欺的案件我以證人的身分被傳喚,才決定釐清此事,發現一直跟我借錢的人真實姓名是崔紅月,她長得不是傳給我照片上的那個人,且她說的那些借款原因都不實在,我向銀行查詢我兆豐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發現許多款項流向不明,再於99年8 月18日向大眾銀行申請查詢也發現異常進出的金額,那時也完全聯繫不上「劉馨怡」,電話已經打不通了,所以我認為自己應該是遭到詐騙等語(見易字卷㈠第166 頁反面、易字卷㈡第7 頁正、反面、第8 頁反面、第11頁正、反面),則被告以「劉馨怡」之假名在外自稱,並冒用其他女子之照片,可知其不但隱瞞真實姓名、相貌,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亦非以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有申登人資料1 紙在卷可參(見他字卷第17頁),凡此種種行徑不禁令人認為被告意在使證人葉力仁無法知悉其真實身分,此種心態已有可議,更難與真心誠意交往同視。
再觀被告之手法,係營造出其為有高薪工作、家境優渥之單身女子假象,誘證人葉力仁上當,誤以為遇見真愛,且誤認其有相當之經濟實力,隨即以各種不同理由向證人葉力仁借款、使用現金卡、薪資帳戶,顯在利用證人葉力仁對其之信任,如數交付財物。
而依證人駱燕秋於審理時所證,被告係擔任其子之保母,每月薪資5,000 元(見易字卷㈠第158 頁),被告並於審理時自陳:我於案發之94至99年間,曾幫駱燕秋帶過小孩,但我本身不是專職保母,我是在市場賣衣服,月收入約2 、3 萬元,一直都負債,沒什麼存款,而崔紹九、崔紹如都是我哥哥,他們都已結婚,皆非從事法律工作,我兩位大嫂一位是幫哥哥做清潔工作,另一位是做手工毛線的等語(見易字卷㈢第122 至123 頁),可見被告經濟狀況不佳,並非其對證人葉力仁所自稱為公司採購人員,亦無經營服飾店、酒吧,其胞兄、大嫂非法官、律師,其顯然對證人葉力仁積極虛構不實工作現況、經濟能力、家庭背景。
繼查被告父親崔可欽於90年8 月4 日即已死亡,其身後雖留有遺產,然該遺產數額未達繳交遺產稅之標準,其繼承人無須納遺產稅等情,有崔可欽之個人戶籍查詢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8 年3 月14日北區國稅新竹營字第1082164872號函所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課稅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易字卷㈢第15頁、第27頁至第29頁反面),是被告於94年5 月向證人葉力仁以其父親過世要繳遺產稅云云,亦顯係編造虛設之詞。
再觀被告上開手法,無獨有偶,被告前於:⑴87年10月至88年2 月間,自稱「韓豫瑋」之單身女子,經由電話交友中心與案外人詹聰貴聊天,寄送貌美女子照片給詹聰貴,致誤信而與其論及婚嫁後,再藉機向詹聰貴詐欺款項得逞,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⑵97年間,在網路聊天室自稱「駱靜怡」之女子認識案外人李瑞森,即利用情感因素,趁機以投資為由向李瑞森詐得財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76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⑶99年間,佯稱「靜嫻」之單身女子在網路「尋夢園」聊天室與案外人陳建璋聊天,寄送與其相貌差異甚大之其他女子照片給陳建璋,使陳建璋誤信而有意與之交往,並伺機向陳建璋詐取財物,使陳建璋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而詐取款項得逞(共39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74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有上開⑴至⑶等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易字卷㈢第57至91頁),案外人詹聰貴、李瑞森、陳建璋遭遇,實與本案證人葉力仁之遭遇雷同,被告均是與使用假名與前述案外人及本案證人葉力仁在網路上交往或聯繫,再利用感情因素,或營造自身有穩定經濟基礎之假象,不斷編織謊言誆騙前述案外人及證人葉力仁交付財物,最後猶如人間蒸發一般遍尋不著,巧合至極,有此豈是正常朋友交往之情形,唯一合理解釋,被告早有計劃以交往為幌而行詐欺財物之實,被告上開所為均該當詐欺取財無訛。
⒍關於被告詐欺取財之數額,分述如下:⑴事實欄㈠、㈢、二部分,為被告本人所提領或指示證人葉力仁直接匯至被告名義之銀行帳戶款項,均為被告詐欺取財之數額,應無疑義。
另被告指示證人葉力仁轉帳或被告自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轉帳至被告之夫錢世榮、二哥崔紹如、母親崔彭玉蘭、婆婆錢鄭春香、駱靜怡及其他人名義之銀行帳戶之款項,因無證據認定該等被告之配偶、親屬、友人及其他人均與被告有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應認該等人均不知情,該等款項原則上均應為被告之詐欺所得(例外情形詳如後述),故事實欄㈠部分為63萬4,000 元,事實欄二部分為18萬9,900 元。
而事實欄㈢部分,參證人葉力仁上開所證,可認被告於94年6 月1 日起至96年12月21日使用其兆豐銀行銀行情形如下(在該兆豐銀行帳戶出入款項之其他銀行帳號詳如同附表編號之交易明細所示【故以下詳細帳號均省略】,相關證據出處均詳如「證據及說明欄」所載):證人葉力仁薪資、活存利息、其他帳戶匯款及友人匯款之收入款項(下稱類款項收入):①附表四編號11、12、16、18、20、22、25、28、31、34、36、39、42、44、50、54、61、66、78、95、108 、119 、133 、139 、144 、145 、155 、160 、164 、170 、174 、180 、189 、194 、195 、199 、206 、209 、218 、223、227 、230 、237 、251 、258 、261 、270 、271 所示之款項為薪資收入。
②附表四編號14、49、159 、226 、301 、315 所示之款項為活存利息收入。
③附表四編號88所示之款項係由友人彭立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④附表四編號89所示之款項係由友人吳志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⑤附表四編號151 所示之款項係由證人葉力仁大眾銀行帳戶轉入其兆豐銀行帳戶。
⑥附表四編號202 所示之款項係由證人葉力仁台新銀行帳戶轉入其兆豐銀行帳戶。
其他現金存入或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之款項(下稱類款項收入):①附表四編號53、63、74、80、84、106 、111 至113 、138、188 所示之款項係由蕭裕民兆豐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②附表四編號71所示之款項係由錢世榮玉山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③附表四編號75、87、93所示之款項係由蕭裕民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新竹三信)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④附表四編號82所示之款項係由被告渣打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⑤附表四編號100 、142 、238 、295 所示之款項為現金存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⑥附表四編號116 所示之款項係由被告郵局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⑦附表四編號125 、127 、129 、134 所示之款項係由蕭裕民渣打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⑧附表四編號149 、182 所示之款項係由證人葉力仁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轉入其兆豐銀行帳戶。
⑨附表四編號265 所示之款項係由駱靜怡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⑩附表四編號283 、288 所示之款項係由林晋賢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⑪附表四編號284 、287 所示之款項係由林晋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⑫附表四編號285 、299 所示之款項係由林晋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⑬附表四編號302 所示之款項係由張亞倫第一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⑭附表四編號303 、306 、313 所示之款項係由張亞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⑮附表四編號308 、312 所示之款項係由張亞倫台新銀行帳戶轉入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用以支付證人葉力仁之復華銀行貸款、現金卡貸款、保險費、信用卡卡費、證人葉力仁母親生活費及匯款至證人葉力仁其他帳戶之款項(下稱類款項支出):①附表四編號23、27、33、40、48、55、67、96、120 、140、154 、165 、175 、210 、234 、250 、272 、309 所示之款項係保險費支出。
②附表四編號37、79、171 、196 、207 、219 、228 所示之款項係匯入證人葉力仁復華銀行帳戶。
③附表四編號46、68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證人葉力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④附表四編號58、102 、122 、156 、166 、256 所示之款項係匯款至證人葉力仁母親郵局帳戶。
⑤附表四編號98、220 、273 、277 、291 、298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證人葉力仁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
⑥附表四編號146 、161 、197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證人葉力仁台新銀行現金卡帳戶。
⑦附表四編號190 、211 、214 、262 、267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證人葉力仁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信用卡繳款帳戶。
⑧附表四編號257 、274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證人葉力仁台新銀行帳戶。
由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現金提領或轉出其他帳戶之款項(下稱類款項支出):Ⅰ現金提領:①附表四編號13、17、19、21、26、29、32、35、38、41、43、45、51、56、60、62、70、77、81、83、91、92、94、97、103 、105 、107 、110 、115 、128 、130 、147 、148 、158 、162 、169 、176 、178 、181 、183 、198 、205 、208 、216 、221 、222 、229 、236 、239 、245、249 、260 、281 、286 、297 、300 、310 、311 所示之款項係跨行現金提領。
②附表四編號15、24、30、73、109 、121 、126 、131 、132 、136 、137 、141 、179 、186 、187 、201 、240 、241 、279 、280 、289 、290 所示之款項係兆豐銀行現金提領。
Ⅱ轉帳轉出:①附表四編號47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戴珍珠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下稱新竹一信)帳戶。
②附表四編號52、90、163 、177 、224 、264 、307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安泰銀行帳戶。
③附表四編號57、72、101 、123 、143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蕭裕民兆豐銀行帳戶。
④附表四編號59、152 、247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繳納錢世榮信用卡費用。
⑤附表四編號64、118 、185 、191 、200 、217 、235 、252 、275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日盛銀行帳戶。
⑥附表四編號65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黃威禎兆豐銀行帳戶。
⑦附表四編號69、104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鉑悅社區管理委員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⑧附表四編號76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渣打銀行帳戶。
⑨附表四編號85、168 、192 、203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駱靜怡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
⑩附表四編號86、167 、193 、204 、225 、266 、293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錢世榮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
⑪附表四編號99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
⑫附表四編號114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龍巖公司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下稱淡水一信)帳戶。
⑬附表四編號117 、248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錢世榮日盛銀行帳戶。
⑭附表四編號124 、153 、157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郵局帳戶。
⑮附表四編號135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盧昱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⑯附表四編號150 、172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陳智明郵局帳戶。
⑰附表四編號173 、244 、268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崔紹如郵局帳戶。
⑱附表四編號184 、233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中磊科技玉山銀行帳戶。
⑲附表四編號213 、259 、294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⑳附表四編號215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劉順成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帳戶。
㉑附表四編號242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崔春茂渣打銀行帳戶。
㉒附表四編號243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楊舒惠郵局帳戶。
㉓附表四編號246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孫東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㉔附表四編號253 、276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錢鄭春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㉕附表四編號254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朱玉貴郵局帳戶。
㉖附表四編號255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梁春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㉗附表四編號263 、269 、282 、305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錢世榮玉山銀行帳戶。
㉘附表四編號278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許玲君郵局帳戶。
㉙附表四編號292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巫翊輔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㉚附表四編號296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吳姿妃新竹一信帳戶。
㉛附表四編號304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李忠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㉜附表四編號314 所示之款項係轉帳至崔彭玉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承上,被告向證人葉力仁詐欺取得其兆豐銀行帳戶後,於94年6 月13日起至96年11月13日間使用該兆豐銀行帳戶,在該期間帳戶內陸續有、類款項收入及、類款項支出,類款項收入均為證人葉力仁之財物,而因該兆豐銀行帳戶係證人葉力仁之薪資所得帳戶,薪資係每月進帳,故被告不可能一次提領全部款項,其為維持證人葉力仁對其之信賴,使證人葉力仁繼續陷於錯誤,並能持續使用該帳戶內之款項,其需以該帳戶部分款項為證人葉力仁繳納事實欄一復華銀行貸款、台新銀行現金卡、萬泰銀行現金卡債務及按月將生活費轉至其母親之郵局帳戶、依證人葉力仁指示匯款至證人葉力仁其他帳戶及自動扣繳保險費等部分(即類款項支出),故被告對於類款項支出之金額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其僅對於類款項收入扣除類款項支出之金額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此部分金額,涵蓋被告持有證人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期間之類款項支出,而為被告之不法所得,然被告在使用該兆豐銀行帳戶期間,有以現金存入,或以自身帳戶轉帳,或指示他人轉帳匯入及以其向駱靜怡所借萬泰銀行現金卡、事實欄㈡向證人葉力仁騙得之萬泰銀行現金卡(已計入被告事實欄㈡之犯罪所得)將款項轉入該兆豐銀行帳戶內,而有類款項收入,依罪疑唯輕原則,被告雖有類款項支出,然亦有類款項收入,難認其對於所有類款項支出中所有現金提領及轉帳金額均有不法所有意圖,尚須扣除即類款項收入之金額,始為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數額。
⑵事實欄㈡被告向證人葉力仁詐欺取得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現金卡、萬泰銀行現金卡,分別使用現金卡預借現金共計41萬6,600 元(20萬元+21萬6,600 元=41萬6,600 元),均為被告事實欄㈡之詐欺所得。
至於被告雖有為證人葉力仁償還部分現金卡債務,然此部分係受證人葉力仁之委託,且還款來源亦係自證人葉力仁,係證人葉力仁自己之還款,縱其中有被告以自己之財產為證人葉力仁還款,然詐欺罪之行為人一旦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其犯罪即告成立,至於詐欺犯罪成立後,行為人縱有返還財物或與被害人和解之舉,至多僅屬法院斟酌被告犯後態度或衡量被害人實際損害情節之問題而已,對於已成立之詐欺犯行仍不生影響,且本案被告之還款作為,不過是其為避免證人葉力仁發現其未妥善依兆豐銀行帳戶款項按時還款,致其詐欺取財犯行曝光始為之,是不能以此認被告自始對於向證人葉力仁現金卡預借現金款項部分無不法所有意圖。
至於起訴書認為被告事實欄㈡騙取萬泰銀行現金卡犯行為連續犯(然本院認係接續犯,詳如後述),而區分修法前後製成起訴書附表三、六,二者加總金額為21萬3,000元,與本院認定之21萬6,600 元不符,然係因起訴書附表三所示金額應為10萬4,000 元,惟誤載為10萬400 元,以致與於起訴書附表六所示金額11萬2,600 元之加總金額為21萬3,000 元,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㈢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詐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修正後之法定刑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所定之「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相較,顯非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揭櫫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處斷。
㈡ 核被告事實欄㈠至㈢、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2 罪,詳如後述)。
㈢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事實欄㈠於94年初以其父親過世需繳納遺產稅、要經營生意為幌,詐欺告訴人葉力仁,告訴人陷於錯誤後,於94年5 月4 日轉帳2 萬5,000 元(如附表一㈠編號⒌)至被告指定帳戶;
事實欄㈢於94年6 月1 日起至96年11月21日止(原起訴期間94年12月12日至95年6 月28日、95年7 月10日至96年4 月16日),自兆豐銀行帳戶提款28萬6,471 元部分(原僅起訴73萬3,127 元【26萬4,200 元+46萬8,927 元】,故101 萬9,598 元-73萬3,127 元=28萬6,471 元),雖均未據檢察官於起訴犯罪事實中載明,然該等部分與原起訴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已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究,併此敘明。
㈣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查被告事實欄㈠至㈢,在相近之時、地,基於同一對告訴人詐欺取財之犯意,以相類似之緣由陸續要求告訴人匯款、轉帳,或交付現金卡,或交付帳戶,並使用同一現金卡借款,或同一帳戶轉帳、領款,各次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依前開說明,應論以接續犯,公訴意旨認為該等行為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係連續犯,容有誤會。
㈤ 被告為事實欄㈠至㈢之欺取財犯行後,原已與告訴人失聯,在相隔2 年後,始再度以如事實欄二之事由對告訴人詐欺取財,顯係另行起意,行為不同,自應分論併罰。
㈥ 爰審酌被告前於87、88、97、99年間即有在網路上以相同手法詐欺取財之前案紀錄,竟猶不思以正途取財,利用現代人依賴網際網路與人交往之模式,與告訴人熟絡後,利用告訴人之信任,而以上揭事實欄㈠至㈢、二之方式詐取告訴人之財物,一犯再犯,惡性顯然非輕,且衡酌其所詐得之金額非低、期間甚長,於本案偵、審程序中始終否認全部犯行、飾詞狡辯,顯未知體認其所為於法有違,犯後態度甚差,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任何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告訴人亦非富有,其所交付之財物係向銀行、親友借款,或自其每月固定薪資而來,迄今仍對上開銀行負債,所受損害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㈦ 沒收⒈事實欄㈠至㈢部分:⑴被告事實欄㈠部分之犯罪所得如理由欄㈡⒍⑴所述,為63萬4,000 元。
⑵被告事實欄㈡之犯罪所得,如理由欄㈡⒍⑵所述:①台新銀行現金卡部分為20萬元,除附表二㈡編號⒓、⒔、⒗對照告訴人兆豐銀行帳戶如附表四編號146 、161 、197 所示,為被告以告訴人該帳戶內款項還款外,其餘因資料保存有限,無從得知係被告以自己財產還款或以告訴人該帳戶內之款項還款,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除上開3 筆款項外,均為被告以自己財產之還款,而使利息、本金調整,減少債務約10萬1,256 元(即附表二㈡編號⒈至⒒、⒕、⒖、⒘至之加總),故此部分尚保有犯罪所得9 萬8,744 元。
②萬泰銀行現金卡部分為21萬6,600 元,除附表三㈡編號⒐、⒙、至對照告訴人兆豐銀行帳戶如附表四編號98、220、273 、277 、291 、298 所示,為被告以告訴人該帳戶內款項還款外,其餘或為被告自己帳戶或所使用他人帳戶轉帳還款,或將款項存入告訴人該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還款10萬4,900 元,或至便利商店以現金還款,應認為均係被告以自己財產之還款,共計7 萬9,000 元(即附表三㈡編號⒈至⒏、⒑至⒘、⒚至、之加總),故此部分尚保有犯罪所得13萬7,600 元。
⑶被告事實欄㈢之犯罪所得:被告詐欺告訴人兆豐銀行帳戶之犯罪所得數額,如理由欄㈡⒍⑴所述,為類款項支出扣除類款項收入,為101 萬9,598 元(不包含手續費,208 萬1,298 元-106 萬1,70 0元=101 萬9,598 元)。
⒉事實欄二之犯罪所得:被告事實欄二部分之犯罪所得如理由欄㈡⒍⑴所述,為18萬9,900 元。
⒊從而,被告事實欄㈠至㈢仍為其保有而尚未合法發還給告訴人之犯罪所得為188 萬9,942 元(63萬4,000 元+9 萬8,744 元+13萬7,600 元+101 萬9,598 元=188 萬9,942元),與被告事實欄二之犯罪所得18萬9,900 元,均未扣案,分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至於被告用以詐欺告訴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及電腦設備,無證據證明屬被告所有,且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非難性,自不宣告沒收。
㈧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崔紅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於93年9 月間,以「劉馨怡」之化名,透過MSN 向告訴人葉力仁佯稱:其父親過世需繳納遺產稅、要經營生意等事由,向告訴人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自94年4 月22日、同年4 月27日、同年月28日分別轉帳1,000 元(如附表一㈡編號⒋所示)、1 萬元(如附表一㈠編號⒊②、③、附表一㈡編號⒒所示【3 萬元+3 萬元】-5 萬元=1 萬元)、2 萬5,000 元(如附表一㈡編號⒋①、②所示2 萬元+5,000 元=2 萬5,000 元),至被告崔紅月所指定帳戶內,因認被告該等部分涉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依告訴人復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觀之,均無轉帳匯入被告指定帳戶乙節,有該等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查(見附表一「證據及說明」欄),此部分恐為告訴人記憶錯誤,不能認係被告構成詐欺取財犯行,本應對被告為無罪諭知,然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怡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塗又臻、楊尉汶、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復華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㈠告訴人復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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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領款方式 │金額(新臺幣,均已扣除手續費) │
├──┼────────┼────────────┼────────────────────────┤
│1 │民國94年4 月22日│①跨行提款 │2 萬元 │
│ │ ├────────────┼────────────────────────┤
│ │ │②跨行提款 │2 萬元 │
│ │ ├────────────┼────────────────────────┤
│ │ │③跨行轉帳 │10萬元 │
│ │ ├────────────┼────────────────────────┤
│ │ │④跨行提款 │2 萬元 │
│ │ ├────────────┼────────────────────────┤
│ │ │⑤跨行提款 │2 萬元 │
│ │ ├────────────┼────────────────────────┤
│ │ │⑥跨行提款 │2 萬元 │
├──┼────────┼────────────┼────────────────────────┤
│2 │94年4 月25日 │①跨行轉帳 │1 萬元 │
│ │ ├────────────┼────────────────────────┤
│ │ │②跨行轉帳 │9 萬元 │
│ │ ├────────────┼────────────────────────┤
│ │ │③本行提款 │2 萬5,000 元 │
│ │ ├────────────┼────────────────────────┤
│ │ │④本行提款 │3 萬元 │
│ │ ├────────────┼────────────────────────┤
│ │ │⑤本行提款 │3 萬元 │
│ │ ├────────────┼────────────────────────┤
│ │ │⑥本行提款 │1 萬5,000 元 │
│ │ ├────────────┼────────────────────────┤
│ │ │⑦本行轉帳 │6 萬元 │
│ │ │匯款存入至玉山銀行桃園分│ │
│ │ │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戶名:余素芳 │ │
├──┼────────┼────────────┼────────────────────────┤
│3 │94年4 月27日 │①跨行轉帳 │10萬元 │
│ │ ├────────────┼────────────────────────┤
│ │ │②本行提款 │3 萬元 │
│ │ ├────────────┼────────────────────────┤
│ │ │③本行提款 │3 萬元 │
├──┼────────┼────────────┼────────────────────────┤
│4 │94年4 月28日 │①跨行提款 │2 萬元 │
│ │ ├────────────┼────────────────────────┤
│ │ │②跨行提款 │5,000 元 │
├──┼────────┼────────────┼────────────────────────┤
│5 │94年5 月4 日 │跨行轉帳 │2 萬5,000 元 │
│ │ │匯款存入至玉山銀行桃園分│ │
│ │ │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戶名:余素芳 │ │
├──┼────────┴────────────┴────────────────────────┤
│證據│⒈元大銀行中壢分行交易明細(見他字卷第67至73頁)。 │
│及說│⒉轉帳部分因已超過銀行電腦資料留存期限故無法提供,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104 年5 │
│明 │ 月20日元壢字第1040000511號函(見易字卷㈠第66頁)。 │
│ │⑴編號1 ①②④⑤⑥、4 ①②為跨行提款,手續費均為6 元。 │
│ │⑵編號1 ③、2 ①②、3 ①為跨行轉帳,手續費均為17元 。 │
│ │⑶編號2 ③④⑤⑥、3 ②③為本行提款,均無手續費。 │
│ │⑷編號2 ⑦為本行轉帳,無手續費。 │
│ │⒊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 年10月11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926238號函暨余素芳帳戶交易明細(見易字│
│ │ 卷㈡第61至63頁)。 │
├──┴──────────────────────────────────────────────┤
│㈡ 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編號│交易日期 │帳務日期 │摘要 │支出(新臺幣) │存入(新臺幣) │
│ │ │ │ │ │ │
├──┼──────┼──────┼───────────┼────────┼───────────┤
│1 │94年4 月22日│94年4月22日 │現金 │ │3 萬9,000 元 │
├──┼──────┼──────┼───────────┼────────┼───────────┤
│2 │94年4月22日 │94年4月22日 │手續費 │17元 │ │
├──┼──────┼──────┼───────────┼────────┼───────────┤
│3 │94年4月22日 │94年4月22日 │跨行轉至萬泰銀行: │3 萬9,000 元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 │
│ │ │ │:錢世榮 │ │ │
├──┼──────┼──────┼───────────┼────────┼───────────┤
│4 │94年4月22日 │94年4月22日 │現金 │ │1,000 元 │
├──┼──────┼──────┼───────────┼────────┼───────────┤
│5 │94年4月22日 │94年4月22日 │現金 │ │6 萬元 │
├──┼──────┼──────┼───────────┼────────┼───────────┤
│6 │94年4月22日 │94年4月22日 │手續費 │17元 │ │
├──┼──────┼──────┼───────────┼────────┼───────────┤
│7 │94年4月22日 │94年4月22日 │跨行轉至萬泰銀行: │6 萬元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8 │94年4月23日 │94年4月25日 │現金 │ │10萬元 │
├──┼──────┼──────┼───────────┼────────┼───────────┤
│9 │94年4月23日 │94年4月25日 │手續費 │17元 │ │
├──┼──────┼──────┼───────────┼────────┼───────────┤
│10 │94年4月23日 │94年4月25日 │跨行轉至中國農民銀行:│10萬元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11 │94年4月27日 │94年4月27日 │現金 │ │5 萬元 │
├──┼──────┼──────┼───────────┼────────┼───────────┤
│12 │94年4月27日 │94年4月27日 │手續費 │17元 │ │
├──┼──────┼──────┼───────────┼────────┼───────────┤
│13 │94年4月27日 │94年4月27日 │跨行轉至中國農民銀行:│5 萬元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證據│⒈中國信託銀行106 年3 月30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945209號函所附存款交易明細(見易字卷㈡第25至26│
│ │ 頁)。 │
│ │⒉中國信託銀行107 年5 月8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54193 號函所附客戶相關資料(見易字卷㈡第109 │
│ │ 至110 頁)。 │
│ │⒊凱基銀行105 年8 月3 日凱銀客服字第10500008144 號函暨錢世榮客戶資料(易字卷㈡第44、46頁)。│
│ │⒋中國農民銀行併至合作金庫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108 年3 月5 日合金竹塹字第1080000777號函│
│ │ 暨錢世榮開戶基本資料(易字卷㈢第23至24頁)。 │
└──┴──────────────────────────────────────────────┘
附表二:告訴人台新銀行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㈠現金卡貸款部分: │
├──┬───────┬──────────────────────────────────────┤
│編號│撥款日期 │撥款金額(新臺幣) │
├──┼───────┼──────────────────────────────────────┤
│1 │民國94年6 月1 │①3 萬元 │
│ │日 ├──────────────────────────────────────┤
│ │ │②3 萬元 │
│ │ ├──────────────────────────────────────┤
│ │ │③3 萬元 │
├──┼───────┼──────────────────────────────────────┤
│2 │94年6 月2 日 │①3 萬元 │
│ │ ├──────────────────────────────────────┤
│ │ │②3 萬元 │
├──┼───────┼──────────────────────────────────────┤
│3 │94年7 月5 日 │①3 萬元 │
│ │ ├──────────────────────────────────────┤
│ │ │②2 萬元 │
├──┼───────┼──────────────────────────────────────┤
│合計│ │20萬元 │
├──┴───────┴──────────────────────────────────────┤
│ ㈡現金卡還款部分: │
├──┬───────┬───────────┬──────────────┬───────────┤
│編號│還款日期 │交易別 │還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1 │94年6 月30日 │CD還款 │5,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2 │94年7 月30日 │CD還款 │5,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3 │94年8 月29日 │跨行還款 │5,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4 │94年9 月29日 │CD還款 │5,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5 │94年10月28日 │GL轉帳還款 │5,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6 │94年11月28日 │GL轉帳還款 │5,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7 │94年12月28日 │GL轉帳還款 │5,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8 │95年1 月30日 │跨行還款 │5,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9 │95年2 月28日 │超前GL轉帳還款 │4,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10 │95年3 月27日 │超前GL轉帳還款 │4,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11 │95年4 月27日 │GL轉帳還款 │4,5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12 │95年5 月25日 │跨行還款 │5,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參照附表四編號146 │
├──┼───────┼───────────┼──────────────┼───────────┤
│13 │95年6 月25日 │跨行還款 │4,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參照附表四編號161 │
├──┼───────┼───────────┼──────────────┼───────────┤
│14 │95年7 月25日 │CD還款 │4,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15 │95年8 月25日 │CD還款 │4,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16 │95年9 月25日 │跨行還款 │4,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參照附表四編號197 │
├──┼───────┼───────────┼──────────────┼───────────┤
│17 │95年10月25日 │跨行還款 │4,5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18 │95年11月28日 │超前GL轉帳還款 │4,5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19 │95年12月29日 │GL轉帳還款 │4,5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20 │96年1 月29日 │GL轉帳還款 │4,5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21 │96年2 月28日 │超前GL轉帳還款 │4,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22 │96年3 月28日 │跨行還款 │4,000 元(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23 │96年8 月13日 │GL轉帳還款 │9,714 元(沖抵利息) │ │
├──┼───────┼───────────┼──────────────┼───────────┤
│24 │96年8 月13日 │GL轉帳還款 │473 元(沖抵利息) │ │
├──┼───────┼───────────┼──────────────┼───────────┤
│25 │96年8 月20日 │利息調整 │2,253 元(沖抵利息) │ │
├──┼───────┼───────────┼──────────────┼───────────┤
│26 │96年8 月20日 │本金調整 │2,316 元(沖抵本金) │ │
├──┼───────┴───────────┴──────────────┴───────────┤
│證據│⒈台新銀行102 年1 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之現金卡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見偵字卷第38至│
│ │ 43頁)。 │
│ │⒉台新銀行108 年5 月7 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080009832號函(見易字卷㈢第44頁正、反面) │
│ │⒊交易別說明:(出處同上) │
│ │ ⑴CD還款:透過本行ATM 提(存)款機還款 │
│ │ ⑵GL轉帳還款、超前GL轉帳還款:客戶還款後透過本行透過會計帳款過帳還款。 │
└──┴──────────────────────────────────────────────┘
附表三:告訴人萬泰銀行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
┌─────────────────────────────────────────────────┐
│㈠現金卡貸款部分: │
├──┬────────────────────┬─────────────────────────┤
│編號│撥款日期 │撥款金額(新臺幣) │
├──┼────────────────────┼─────────────────────────┤
│1 │民國94年6 月3 日 │3 萬元 │
├──┼────────────────────┼─────────────────────────┤
│2 │94年8 月22日 │3 萬元 │
├──┼────────────────────┼─────────────────────────┤
│3 │94年10月26日 │5,000元 │
├──┼────────────────────┼─────────────────────────┤
│4 │94年12月21日 │2 萬5,000 元 │
├──┼────────────────────┼─────────────────────────┤
│5 │95年2 月6 日 │5,000 元 │
├──┼────────────────────┼─────────────────────────┤
│6 │95年3 月16日 │3,000 元 │
├──┼────────────────────┼─────────────────────────┤
│7 │95年6 月5 日 │6,000 元 │
├──┼────────────────────┼─────────────────────────┤
│8 │95年7 月28日 │3,000 元 │
├──┼────────────────────┼─────────────────────────┤
│9 │95年8 月31日 │1,800 元 │
├──┼────────────────────┼─────────────────────────┤
│10 │95年10月14日 │2,000 元 │
├──┼────────────────────┼─────────────────────────┤
│11 │95年12月6 日 │2,500 元 │
├──┼────────────────────┼─────────────────────────┤
│12 │96年1 月7 日 │1,500 元 │
├──┼────────────────────┼─────────────────────────┤
│13 │96年3 月6 日 │1,800 元 │
├──┼────────────────────┼─────────────────────────┤
│14 │96年4 月15日 │3 萬元 │
├──┼────────────────────┼─────────────────────────┤
│15 │96年4 月17日 │2 萬元 │
├──┼────────────────────┼─────────────────────────┤
│16 │96年5 月1 日 │①3 萬元 │
│ │ ├─────────────────────────┤
│ │ │②2 萬元 │
├──┼────────────────────┼─────────────────────────┤
│合計│ │21萬6,600 元 │
├──┼────────────────────┴─────────────────────────┤
│證據│⒈萬泰銀行102 年1 月14日泰服客字第10200000344 號函(見偵字卷第12至16頁)。 │
│ │⒉本附表編號1-7 共計10萬4,000 元(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10萬400 元應予更正)。 │
├──┴──────────────────────────────────────────────┤
│㈡現金卡還款部分: │
├──┬──────┬─────────────┬─────────────┬───────────┤
│編號│還款日期 │交易別 │還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 │ │(沖抵本金及利息) │ │
├──┼──────┼─────────────┼─────────────┼───────────┤
│1 │94年7 月7 日│ATM轉帳還款 │4,000 元 │ │
│ │ │玉山銀行(808)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2 │94年8 月10日│ATM轉帳還款 │4,000 元 │ │
│ │ │玉山銀行(808)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3 │94年8 月19日│ADM還款 │2 萬4,000 元 │ │
│ │ │萬泰現金卡帳號(809)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4 │94年9 月26日│ATM轉帳還款 │5,000 元 │ │
│ │ │中國信託銀行(822)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5 │94年10月27日│ADM還款 │3,000 元 │ │
│ │ │萬泰現金卡帳號(809)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6 │94年11月28日│便利超商還款 │3,000 元 │ │
├──┼──────┼─────────────┼─────────────┼───────────┤
│7 │94年12月30日│便利超商還款 │3,000 元 │ │
├──┼──────┼─────────────┼─────────────┼───────────┤
│8 │95年2 月2 日│ATM轉帳還款 │4,000 元 │ │
│ │ │玉山銀行(808)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9 │95年3 月10日│ATM轉帳還款 │3,000 元 │參照附表四編號98 │
│ │ │兆豐銀行(017)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10 │95年3 月16日│ATM轉帳還款 │500 元 │ │
│ │ │慶豐銀行(825)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11 │95年4 月13日│ATM轉帳還款 │3,900 元 │ │
│ │ │中國信託銀行(822)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12 │95年5 月15日│ATM轉帳還款 │4,000 元 │ │
│ │ │玉山銀行(808)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13 │95年6 月16日│ATM轉帳還款 │3,000 元 │ │
│ │ │大眾銀行(814)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14 │95年7 月24日│ATM轉帳還款 │1,500 元 │ │
│ │ │中華郵政(700)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15 │95年8 月28日│ATM轉帳還款 │2,500 元 │ │
│ │ │中國信託銀行(822)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16 │95年10月2 日│ATM轉帳還款 │3,000 元 │ │
│ │ │日盛銀行(815) │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17 │95年11月6 日│便利超商還款 │1,600 元 │ │
├──┼──────┼─────────────┼─────────────┼───────────┤
│18 │95年11月25日│ATM轉帳還款 │2,200 元 │參照附表四編號220 │
│ │ │兆豐銀行(017)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19 │96年1 月2 日│ATM轉帳還款 │2,500 元 │ │
│ │ │玉山銀行(808)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20 │96年2 月6 日│ATM轉帳還款 │3,000 元 │ │
│ │ │玉山銀行(808)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21 │96年3 月13日│ATM轉帳還款 │2,000 元 │ │
│ │ │玉山銀行(808)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22 │96年4 月10日│ATM轉帳還款 │4 萬9,000 元 │參照附表四編號273 │
│ │ │兆豐銀行(017)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23 │96年4 月10日│ATM轉帳還款 │400 元 │參照附表四編號277 │
│ │ │兆豐銀行(017)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24 │96年4 月18日│ATM轉帳還款 │5 萬元 │參照附表四編號291 │
│ │ │兆豐銀行(017)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25 │96年4 月30日│ATM轉帳還款 │300 元 │參照附表四編號298 │
│ │ │兆豐銀行(017)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26 │96年6 月11日│ATM轉帳還款 │1,500 元 │ │
│ │ │玉山銀行(808)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合計│ │18萬3,900 元 │
├──┼────────────────────┴─────────────────────────┤
│證據│⒈萬泰銀行102 年1 月14日泰服客字第10200000344 號函(見偵字卷第12至16頁)。 │
│ │⒉凱基銀行106 年9 月13日凱銀客服字第10600009596 號函所附現金卡交易明細及還款明細(見易字卷㈡│
│ │ 第54至56頁)。 │
│ │⒊台新現金卡還款資料無法判別是否由崔紅月還款,見台新銀行106 年10月5 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
│ │ 函所附之還款明細(見易字卷㈡第64至65頁反面)。 │
│ │⒋凱基銀行108 年4 月23日凱銀客服字第10800008949 號函暨所附現金卡還款明細(見易字卷㈢第41 至 │
│ │ 42頁)。 │
│ │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8)遠銀詢字第735號函(見易字卷㈢第46頁) │
└──┴──────────────────────────────────────────────┘
附表四:告訴人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 ┌──┬──────┬─────────────┬───────┬───────┬────┬────┐
│編號│日 期 │摘要 │提出(新臺幣)│存入(新臺幣)│手續費 │備註 │
├──┼──────┼─────────────┼───────┼───────┼────┼────┤
│1 │民國94年5 月│現金提領(安泰銀行) │2,000 元 │ │6 元 │ │
│ │3日 │ │ │ │ │ │
├──┼──────┼─────────────┼───────┼───────┼────┤ │
│2 │94年5 月3 日│現金提領 │1 萬元 │ │ │ │
├──┼──────┼─────────────┼───────┼───────┼────┤ │
│3 │94年5 月9 日│現金提領(台新銀行) │2,000 元 │ │6 元 │ │
├──┼──────┼─────────────┼───────┼───────┼────┤ │
│4 │94年5 月10日│薪資 │ │3 萬3,819元 │ │ │
├──┼──────┼─────────────┼───────┼───────┼────┤ │
│5 │94年5 月12日│現金提領 │1 萬5,000 元 │ │ │ │
├──┼──────┼─────────────┼───────┼───────┼────┤ │
│6 │94年5 月19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3,000 元 │ │6 元 │ │
├──┼──────┼─────────────┼───────┼───────┼────┤ │
│7 │94年5 月23日│現金提領(台新銀行) │2,000 元 │ │6 元 │ │
├──┼──────┼─────────────┼───────┼───────┼────┤ │
│8 │94年5 月24日│現金提領(安泰銀行) │5,000 元 │ │6 元 │ │
├──┼──────┼─────────────┼───────┼───────┼────┤ │
│9 │94年5 月25日│薪資 │ │1 萬4,500元 │ │ │
├──┼──────┼─────────────┼───────┼───────┼────┤ │
│10 │94年5 月27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1 萬3,000 元 │ │ │ │
├──┼──────┼─────────────┼───────┼───────┼────┤ │
│11 │94年6 月1 日│薪資 │ │8,025元 │ │ │
├──┼──────┼─────────────┼───────┼───────┼────┤ │
│12 │94年6 月10日│薪資 │ │1 萬4,843元 │ │ │
├──┼──────┼─────────────┼───────┼───────┼────┤ │
│13 │94年6 月13日│現金提領(中華郵政) │2萬元 │ │6 元 │ │
├──┼──────┼─────────────┼───────┼───────┼────┤ │
│14 │94年6 月21日│利息 │ │29元 │ │ │
├──┼──────┼─────────────┼───────┼───────┼────┤ │
│15 │94年6 月23日│現金提領 │1 萬3,000 元 │ │ │ │
├──┼──────┼─────────────┼───────┼───────┼────┤ │
│16 │94年6 月27日│薪資 │ │1 萬4,500元 │ │ │
├──┼──────┼─────────────┼───────┼───────┼────┤ │
│17 │94年7 月4 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1 萬4,000 元 │ │6 元 │ │
├──┼──────┼─────────────┼───────┼───────┼────┤ │
│18 │94年7 月11日│薪資 │ │1 萬5,838元 │ │ │
├──┼──────┼─────────────┼───────┼───────┼────┤ │
│19 │94年7 月11日│現金提領(復華銀行) │1 萬6,000 元 │ │6 元 │ │
├──┼──────┼─────────────┼───────┼───────┼────┤ │
│20 │94年7 月25日│薪資 │ │1 萬4,500元 │ │ │
├──┼──────┼─────────────┼───────┼───────┼────┤ │
│21 │94年7 月25日│現金提領(復華銀行) │1 萬5,000 元 │ │6元 │ │
├──┼──────┼─────────────┼───────┼───────┼────┤ │
│22 │94年8 月10日│薪資 │ │1 萬3,397元 │ │ │
├──┼──────┼─────────────┼───────┼───────┼────┤ │
│23 │94年8 月10日│保險費 │5,000元 │ │ │ │
├──┼──────┼─────────────┼───────┼───────┼────┤ │
│24 │94年8 月11日│現金提領 │8,000元 │ │ │ │
├──┼──────┼─────────────┼───────┼───────┼────┤ │
│25 │94年8 月25日│薪資 │ │1 萬4,500元 │ │ │
├──┼──────┼─────────────┼───────┼───────┼────┤ │
│26 │94年8 月25日│現金提領(復華銀行) │1 萬4,000 元 │ │6 元 │ │
├──┼──────┼─────────────┼───────┼───────┼────┤ │
│27 │94年9 月12日│保險費 │5,000元 │ │ │ │
├──┼──────┼─────────────┼───────┼───────┼────┤ │
│28 │94年9 月12日│薪資 │ │2 萬9,986元 │ │ │
├──┼──────┼─────────────┼───────┼───────┼────┤ │
│29 │94年9 月12日│現金提領(萬泰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30 │94年9 月13日│現金提領 │5,000 元 │ │ │ │
├──┼──────┼─────────────┼───────┼───────┼────┤ │
│31 │94年9 月26日│薪資 │ │1 萬4,500元 │ │ │
├──┼──────┼─────────────┼───────┼───────┼────┤ │
│32 │94年9 月26日│現金提領(新竹銀行) │1 萬5,000 元 │ │6 元 │ │
├──┼──────┼─────────────┼───────┼───────┼────┤ │
│33 │94年10月11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
│34 │94年10月11日│薪資 │ │1 萬3,883元 │ │ │
├──┼──────┼─────────────┼───────┼───────┼────┤ │
│35 │94年10月12日│現金提領(玉山銀行) │9,000 元 │ │6 元 │ │
├──┼──────┼─────────────┼───────┼───────┼────┤ │
│36 │94年10月25日│薪資 │ │1 萬4,500元 │ │ │
├──┼──────┼─────────────┼───────┼───────┼────┤ │
│37 │94年10月25日│轉帳至元大銀行(806) │1 萬1,000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
│38 │94年10月28日│現金提領(台新銀行) │3,000 元 │ │6 元 │ │
├──┼──────┼─────────────┼───────┼───────┼────┤ │
│39 │94年11月10日│薪資 │ │1 萬2,356元 │ │ │
├──┼──────┼─────────────┼───────┼───────┼────┤ │
│40 │94年11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
│41 │94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新光銀行) │8,000 元 │ │6 元 │ │
├──┼──────┼─────────────┼───────┼───────┼────┤ │
│42 │94年11月25日│薪資 │ │1 萬4,500元 │ │ │
├──┼──────┼─────────────┼───────┼───────┼────┤ │
│43 │94年11月25日│現金提領(台新銀行) │1 萬4,000 元 │ │6 元 │ │
├──┼──────┼─────────────┼───────┼───────┼────┤ │
│44 │94年12月12日│薪資 │ │4 萬9,739元 │ │ │
├──┼──────┼─────────────┼───────┼───────┼────┼────┤
│45 │94年12月12日│現金提領(台新銀行) │2 萬元 │ │6 元 │起訴書附│
├──┼──────┼─────────────┼───────┼───────┼────┤表四編號│
│46 │94年12月12日│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822) │2 萬元 │ │17元 │1 ①②③│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
│47 │94年12月12日│轉帳至新竹一信(130) │3,9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戴珍珠 │ │ │ │ │
├──┼──────┼─────────────┼───────┼───────┼────┼────┤
│48 │94年12月13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
│49 │94年12月21日│利息 │ │1 元 │ │ │
├──┼──────┼─────────────┼───────┼───────┼────┤ │
│50 │94年12月26日│薪資 │ │1 萬4,500元 │ │ │
├──┼──────┼─────────────┼───────┼───────┼────┼────┤
│51 │94年12月26日│現金提領(新竹銀行) │1 萬5,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四編號│
│ │ │ │ │ │ │2 │
├──┼──────┼─────────────┼───────┼───────┼────┼────┤
│52 │95年1 月4 日│轉帳至安泰銀行(816) │2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 │ │ │
│ │ │崔紅月 │ │ │ │ │
├──┼──────┼─────────────┼───────┼───────┼────┤ │
│53 │95年1 月4 日│兆豐銀行(017) │ │2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54 │95年1 月10日│薪資 │ │7 萬0,596元 │ │ │
├──┼──────┼─────────────┼───────┼───────┼────┤ │
│55 │95年1 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56 │95年1 月11日│現金提領(第一銀行) │2 萬元 │ │6 元 │起訴書附│
├──┼──────┼─────────────┼───────┼───────┼────┤表四編號│
│57 │95年1 月11日│轉帳至兆豐銀行(017) │1 萬元 │ │17元 │3 ①②至│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5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58 │95年1 月11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徐秀娘(葉力仁母親│ │ │ │ │
│ │ │) │ │ │ │ │
├──┼──────┼─────────────┼───────┼───────┼────┤ │
│59 │95年1 月17日│轉至花旗銀行信用卡(021) │5,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 │(花旗銀行函覆此轉帳為繳納│ │ │ │ │
│ │ │錢世榮信用卡費用) │ │ │ │ │
├──┼──────┼─────────────┼───────┼───────┼────┤ │
│60 │95年1 月18日│現金提領(中華郵政) │2 萬元 │ │6 元 │ │
├──┼──────┼─────────────┼───────┼───────┼────┼────┤
│61 │95年1 月25日│薪資 │ │1 萬4,500元 │ │ │
├──┼──────┼─────────────┼───────┼───────┼────┼────┤
│62 │95年1 月26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1 萬5,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四編號│
│ │ │ │ │ │ │6 │
├──┼──────┼─────────────┼───────┼───────┼────┼────┤
│63 │95年2 月3 日│兆豐銀行(017) │ │4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64 │95年2 月3 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2 萬7,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65 │95年2 月6 日│轉帳至兆豐銀行(017) │1 萬3,8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黃威禎 │ │ │ │ │
├──┼──────┼─────────────┼───────┼───────┼────┤ │
│66 │95年2 月10日│薪資 │ │3 萬9,751元 │ │ │
├──┼──────┼─────────────┼───────┼───────┼────┤ │
│67 │95年2 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68 │95年2 月13日│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822) │2 萬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四編號│
│ │ │戶名:葉力仁 │ │ │ │7 ①②③│
├──┼──────┼─────────────┼───────┼───────┼────┤ │
│69 │95年2 月13日│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013) │3,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鉑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 │ │ │ │
├──┼──────┼─────────────┼───────┼───────┼────┤ │
│70 │95年2 月13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1 萬1,000 元 │ │6 元 │ │
├──┼──────┼─────────────┼───────┼───────┼────┼────┤
│71 │95年2 月16日│玉山銀行(808) │ │2 萬5,000 元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72 │95年2 月16日│轉帳至兆豐銀行(017) │2 萬5,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73 │95年2 月20日│現金提領 │3 萬元 │ │ │ │
├──┼──────┼─────────────┼───────┼───────┼────┤ │
│74 │95年2 月20日│兆豐銀行(017)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75 │95年2 月22日│新竹三信(132) │ │7,000 元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76 │95年2 月22日│轉帳至渣打銀行(052) │5,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77 │95年2 月22日│現金提領(中華郵政) │2,700 元 │ │6 元 │ │
├──┼──────┼─────────────┼───────┼───────┼────┤ │
│78 │95年2 月22日│薪資 │ │1 萬4,500元 │ │ │
├──┼──────┼─────────────┼───────┼───────┼────┤ │
│79 │95年2 月22日│轉帳至元大銀行(806) │1 萬1,300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
│80 │95年3 月1 日│兆豐銀行(017) │ │5,000 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81 │95年3 月1 日│現金提領(中華郵政) │5,000 元 │ │6 元 │ │
├──┼──────┼─────────────┼───────┼───────┼────┤ │
│82 │95年3 月1 日│渣打銀行(052) │ │900 元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83 │95年3 月1 日│現金提領(國泰世華) │4,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四編號│
│ │ │ │ │ │ │8 │
├──┼──────┼─────────────┼───────┼───────┼────┼────┤
│84 │95年3 月3 日│兆豐銀行(017) │ │2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85 │95年3 月3 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駱靜怡 │ │ │ │ │
├──┼──────┼─────────────┼───────┼───────┼────┤ │
│86 │95年3 月3 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
│87 │95年3 月6 日│新竹三信(132) │ │2 萬元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88 │95年3 月6 日│中國信託(822) │ │2 萬元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彭立傑(葉力仁友人)│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89 │95年3 月6 日│中國信託(822) │ │2 萬元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吳志偉(葉力仁友人)│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90 │95年3 月6 日│轉帳至安泰銀行(816) │2 萬7,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91 │95年3 月6 日│現金提領(日盛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92 │95年3 月6 日│現金提領(日盛銀行) │1 萬3,000 元 │ │6 元 │ │
├──┼──────┼─────────────┼───────┼───────┼────┤ │
│93 │95年3 月9 日│新竹三信(132) │ │2,000 元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94 │95年3 月9 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2,000 元 │ │6 元 │ │
├──┼──────┼─────────────┼───────┼───────┼────┤ │
│95 │95年3 月10日│薪資 │ │4 萬6,594元 │ │ │
├──┼──────┼─────────────┼───────┼───────┼────┤ │
│96 │95年3 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97 │95年3 月10日│現金提領(聯邦銀行) │2 萬元 │ │6 元 │起訴書附│
├──┼──────┼─────────────┼───────┼───────┼────┤表四編號│
│98 │95年3 月10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3,000 元 │ │17元 │9 ①②③│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
│99 │95年3 月10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5,000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崔│ │ │ │ │
│ │ │紅月 │ │ │ │ │
├──┼──────┼─────────────┼───────┼───────┼────┼────┤
│100 │95年3 月13日│現金存入 │ │3 萬元 │ │ │
├──┼──────┼─────────────┼───────┼───────┼────┤ │
│101 │95年3 月13日│轉帳至兆豐銀行(017) │3 萬元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102 │95年3 月14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徐秀娘(葉力仁母親│ │ │ │ │
│ │ │) │ │ │ │ │
├──┼──────┼─────────────┼───────┼───────┼────┤ │
│103 │95年3 月15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104 │95年3 月15日│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013) │2,5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鉑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 │ │ │ │
├──┼──────┼─────────────┼───────┼───────┼────┤ │
│105 │95年3 月15日│現金提領(日盛銀行) │1,000 元 │ │6 元 │ │
├──┼──────┼─────────────┼───────┼───────┼────┤ │
│106 │95年3 月15日│兆豐銀行(017) │ │2 萬5,000 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107 │95年3 月16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5,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四編號│
│ │ │ │ │ │ │10 │
├──┼──────┼─────────────┼───────┼───────┼────┼────┤
│108 │95年3 月27日│薪資 │ │1 萬4,500 元 │ │ │
├──┼──────┼─────────────┼───────┼───────┼────┼────┤
│109 │95年3 月27日│現金提領 │1 萬4,000 元 │ │ │起訴書附│
│ │(起訴書附表│ │ │ │ │表四編號│
│ │四編號11誤載│ │ │ │ │11 │
│ │為17日,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110 │95年3 月29日│現金提領(中華郵政) │2,000 元 │ │6 元 │ │
├──┼──────┼─────────────┼───────┼───────┼────┤ │
│111 │95年3 月29日│兆豐銀行(017) │ │2,000 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112 │95年4 月3 日│兆豐銀行(017) │ │1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113 │95年4 月3 日│兆豐銀行(017)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114 │95年4 月3 日│轉帳至淡水一信(119) │4,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龍巖公司 │ │ │ │ │
├──┼──────┼─────────────┼───────┼───────┼────┤ │
│115 │95年4 月3 日│現金提領(國泰世華銀行) │6,500 元 │ │6 元 │ │
├──┼──────┼─────────────┼───────┼───────┼────┤ │
│116 │95年4 月4 日│中華郵政(700) │ │2,000 元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117 │95年4 月4 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3,4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
│118 │95年4 月4 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2 萬7,5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119 │95年4 月10日│薪資 │ │4 萬4,769 元 │ │ │
├──┼──────┼─────────────┼───────┼───────┼────┤ │
│120 │95年4 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121 │95年4 月10日│現金提領 │1 萬5,000 元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四編號│
│ │ │ │ │ │ │12 │
├──┼──────┼─────────────┼───────┼───────┼────┼────┤
│122 │95年4 月12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徐秀娘 │ │ │ │ │
│ │ │(葉力仁母親) │ │ │ │ │
├──┼──────┼─────────────┼───────┼───────┼────┼────┤
│123 │95年4 月12日│轉帳至兆豐銀行(017) │7,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四編號│
│ │ │戶名:蕭裕民 │ │ │ │13①② │
├──┼──────┼─────────────┼───────┼───────┼────┤ │
│124 │95年4 月12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8,8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125 │95年4 月14日│渣打銀行(052)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126 │95年4 月14日│現金提領 │3 萬元 │ │ │ │
├──┼──────┼─────────────┼───────┼───────┼────┤ │
│127 │95年4 月17日│渣打銀行(052)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128 │95年4 月17日│現金提領(國泰世華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129 │95年4 月17日│渣打銀行(052)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130 │95年4 月19日│現金提領(日盛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131 │95年4 月19日│現金提領 │1 萬元 │ │ │ │
├──┼──────┼─────────────┼───────┼───────┼────┤ │
│132 │95年4 月19日│現金提領 │1 萬元 │ │ │ │
├──┼──────┼─────────────┼───────┼───────┼────┤ │
│133 │95年4 月25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
│134 │95年4 月27日│渣打銀行(052) │ │2 萬元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135 │95年4 月27日│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822) │2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盧昱霖 │ │ │ │ │
├──┼──────┼─────────────┼───────┼───────┼────┼────┤
│136 │95年4 月27日│現金提領 │1 萬5,000 元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四編號│
│ │ │ │ │ │ │14 │
├──┼──────┼─────────────┼───────┼───────┼────┼────┤
│137 │95年5 月3 日│現金提領 │3 萬元 │ │ │ │
├──┼──────┼─────────────┼───────┼───────┼────┤ │
│138 │95年5 月3 日│兆豐銀行(017)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 │ │ │ │ │
├──┼──────┼─────────────┼───────┼───────┼────┤ │
│139 │95年5 月10日│薪資 │ │4 萬0,576 元 │ │ │
├──┼──────┼─────────────┼───────┼───────┼────┤ │
│140 │95年5 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141 │95年5 月10日│現金提領 │1 萬元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四編號│
│ │ │ │ │ │ │15 │
├──┼──────┼─────────────┼───────┼───────┼────┼────┤
│142 │95年5 月11日│現金存入 │ │5,000 元 │ │ │
├──┼──────┼─────────────┼───────┼───────┼────┼────┤
│143 │95年5 月12日│轉帳至兆豐銀行(017) │3 萬1,000 元 │ │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四編號│
│ │ │戶名:蕭裕民 │ │ │ │16 │
├──┼──────┼─────────────┼───────┼───────┼────┼────┤
│144 │95年5 月25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
│145 │95年5 月25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146 │95年5 月25日│轉至台新銀行現金卡(812) │5,000 元 │ │17元 │參照附表│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二㈡編號│
│ │ │戶名:葉力仁 │ │ │ │12 │
├──┼──────┼─────────────┼───────┼───────┼────┼────┤
│147 │95年5 月26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2 萬元 │ │6 元 │起訴書表│
├──┼──────┼─────────────┼───────┼───────┼────┤四編號17│
│148 │95年5 月30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6,000 元 │ │6 元 │至18 │
├──┼──────┼─────────────┼───────┼───────┼────┼────┤
│149 │95年6 月6 日│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 │ │6,000 元 │ │參照附表│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三㈠編號│
│ │ │戶名:葉力仁 │ │ │ │7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150 │95年6 月6 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2,6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陳智明 │ │ │ │ │
├──┼──────┼─────────────┼───────┼───────┼────┤ │
│151 │95年6 月6 日│大眾銀行(814) │ │1,000 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152 │95年6 月6 日│轉帳至華僑銀行(010) │4,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花旗銀行函覆此轉帳為繳納│ │ │ │ │
│ │ │錢世榮信用卡費用) │ │ │ │ │
├──┼──────┼─────────────┼───────┼───────┼────┤ │
│153 │95年6 月8 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900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154 │95年6 月12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
│155 │95年6 月12日│薪資 │ │4 萬0,033 元 │ │ │
├──┼──────┼─────────────┼───────┼───────┼────┤ │
│156 │95年6 月12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1 萬2,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徐秀娘 │ │ │ │ │
│ │ │(葉力仁母親) │ │ │ │ │
├──┼──────┼─────────────┼───────┼───────┼────┼────┤
│157 │95年6 月12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3,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四編號│
│ │ │戶名:崔紅月 │ │ │ │19①② │
├──┼──────┼─────────────┼───────┼───────┼────┤ │
│158 │95年6 月12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159 │95年6 月21日│利息 │ │13元 │ │ │
├──┼──────┼─────────────┼───────┼───────┼────┤ │
│160 │95年6 月26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161 │95年6 月26日│轉至台新銀行現金卡(812) │4,000 元 │ │17元 │⑴起訴書│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附表四編│
│ │ │戶名:葉力仁 │ │ │ │號20① │
│ │ │ │ │ │ │⑵參照附│
│ │ │ │ │ │ │表二㈡編│
│ │ │ │ │ │ │號13 │
├──┼──────┼─────────────┼───────┼───────┼────┼────┤
│162 │95年6 月26日│現金提領(中華郵政) │1 萬1,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四編號│
│ │ │ │ │ │ │20② │
├──┼──────┼─────────────┼───────┼───────┼────┼────┤
│163 │95年6 月28日│轉帳至安泰銀行(816) │700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四編號│
│ │ │戶名:崔紅月 │ │ │ │21 │
├──┼──────┼─────────────┼───────┼───────┼────┼────┤
│164 │95年7 月10日│薪資 │ │4 萬0,033 元 │ │ │
├──┼──────┼─────────────┼───────┼───────┼────┤ │
│165 │95年7 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
│166 │95年7 月10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徐秀娘 │ │ │ │ │
│ │ │(葉力仁母親) │ │ │ │ │
├──┼──────┼─────────────┼───────┼───────┼────┼────┤
│167 │95年7 月10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1 萬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錢世榮 │ │ │ │1 ①②③│
├──┼──────┼─────────────┼───────┼───────┼────┤ │
│168 │95年7 月10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駱靜怡 │ │ │ │ │
├──┼──────┼─────────────┼───────┼───────┼────┤ │
│169 │95年7 月10日│現金提領(中華郵政) │5,000 元 │ │6 元 │ │
├──┼──────┼─────────────┼───────┼───────┼────┼────┤
│170 │95年7 月25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
│171 │95年7 月25日│轉帳至元大銀行(806) │1 萬1,5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172 │95年7 月25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1,6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陳智明 │ │ │ │2 至3 │
├──┼──────┼─────────────┼───────┼───────┼────┤ │
│173 │95年7 月27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2,5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紹如 │ │ │ │ │
├──┼──────┼─────────────┼───────┼───────┼────┼────┤
│174 │95年8 月10日│薪資 │ │4 萬0,008 元 │ │ │
├──┼──────┼─────────────┼───────┼───────┼────┤ │
│175 │95年8 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176 │95年8 月10日│現金提領(台新銀行) │2 萬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五編號│
│ │ │ │ │ │ │4 至7 │
├──┼──────┼─────────────┼───────┼───────┼────┤ │
│177 │95年8 月11日│轉帳至安泰銀行(816) │2,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178 │95年8 月14日│現金提領(台新銀行) │1 萬2,000 元 │ │6 元 │ │
├──┼──────┼─────────────┼───────┼───────┼────┤ │
│179 │95年8 月17日│現金提領 │1,000 元 │ │ │ │
├──┼──────┼─────────────┼───────┼───────┼────┼────┤
│180 │95年8 月25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181 │95年8 月25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1 萬5,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五編號│
│ │ │ │ │ │ │8 │
├──┼──────┼─────────────┼───────┼───────┼────┼────┤
│182 │95年8 月31日│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 │1,800 元 │ │參照附表│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三㈠編號│
│ │ │戶名:葉力仁 │ │ │ │9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183 │95年8 月31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2,000 元 │ │6 元 │ │
├──┼──────┼─────────────┼───────┼───────┼────┤ │
│184 │95年9 月6 日│轉帳至玉山銀行(808) │3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中磊科技 │ │ │ │ │
├──┼──────┼─────────────┼───────┼───────┼────┤ │
│185 │95年9 月7 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186 │95年9 月7 日│現金提領 │6,000 元 │ │ │ │
├──┼──────┼─────────────┼───────┼───────┼────┤ │
│187 │95年9 月7 日│現金提領 │4,000 元 │ │ │ │
├──┼──────┼─────────────┼───────┼───────┼────┤ │
│188 │95年9 月7 日│兆豐銀行(017) │ │2 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蕭裕民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189 │95年9 月7 日│薪資 │ │4 萬0,139 元 │ │ │
├──┼──────┼─────────────┼───────┼───────┼────┼────┤
│190 │95年9 月11日│轉至臺北富邦信用卡(012) │2,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葉力仁 │ │ │ │9 ①②③│
│ │ │(葉力仁繳款帳號) │ │ │ │④ │
├──┼──────┼─────────────┼───────┼───────┼────┤ │
│191 │95年9 月11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1 萬8,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192 │95年9 月11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駱靜怡 │ │ │ │ │
├──┼──────┼─────────────┼───────┼───────┼────┤ │
│193 │95年9 月11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194 │95年9 月25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
│195 │95年9 月25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
│196 │95年9 月25日│轉帳至元大銀行(806) │1 萬1,5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 │ │ │ │ │ │
├──┼──────┼─────────────┼───────┼───────┼────┼────┤
│197 │95年9 月25日│轉至台新銀行現金卡(812) │4,000 元 │ │17元 │⑴起訴書│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附表五編│
│ │ │戶名:葉力仁 │ │ │ │號10 │
│ │ │ │ │ │ │⑵參照附│
│ │ │ │ │ │ │表編號二│
│ │ │ │ │ │ │㈡編號16│
├──┼──────┼─────────────┼───────┼───────┼────┼────┤
│198 │95年9 月26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1 萬6,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五編號│
│ │ │ │ │ │ │11 │
├──┼──────┼─────────────┼───────┼───────┼────┼────┤
│199 │95年10月11日│薪資 │ │4 萬0,139 元 │ │ │
├──┼──────┼─────────────┼───────┼───────┼────┼────┤
│200 │95年10月11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2 萬8,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崔紅月 │ │ │ │12①② │
├──┼──────┼─────────────┼───────┼───────┼────┤ │
│201 │95年10月11日│現金提領 │1 萬2,000 元 │ │ │ │
├──┼──────┼─────────────┼───────┼───────┼────┼────┤
│202 │95年10月16日│台新銀行(812) │ │2 萬5,000 元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203 │95年10月16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9,5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駱靜怡 │ │ │ │ │
├──┼──────┼─────────────┼───────┼───────┼────┤ │
│204 │95年10月16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9,5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
│205 │95年10月16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6,000 元 │ │6 元 │ │
├──┼──────┼─────────────┼───────┼───────┼────┤ │
│206 │95年10月25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
│207 │95年10月25日│轉帳至元大銀行(806) │1 萬1,2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208 │95年10月25日│現金提領(臺灣銀行) │4,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五編號│
│ │ │ │ │ │ │13 │
├──┼──────┼─────────────┼───────┼───────┼────┼────┤
│209 │95年11月10日│薪資 │ │4 萬0,139 元 │ │ │
├──┼──────┼─────────────┼───────┼───────┼────┤ │
│210 │95年11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
│211 │95年11月10日│轉至臺北富邦信用卡(012) │3,017 元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 │(葉力仁繳款帳號) │ │ │ │ │
├──┼──────┼─────────────┼───────┼───────┼────┤ │
│212 │95年11月10日│更正 │-3,017元 │ │ │ │
├──┼──────┼─────────────┼───────┼───────┼────┼────┤
│213 │95年11月10日│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822) │4,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崔紅月 │ │ │ │14①②③│
├──┼──────┼─────────────┼───────┼───────┼────┤④(起訴│
│214 │95年11月10日│轉至臺北富邦信用卡(012) │3,000 元 │ │17元 │書附表五│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誤載為編│
│ │ │戶名:葉力仁 │ │ │ │號14⑤,│
│ │ │(葉力仁繳款帳號) │ │ │ │應予更正│
├──┼──────┼─────────────┼───────┼───────┼────┤) │
│215 │95年11月10日│轉帳至聯邦銀行(803) │1 萬3,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劉順成 │ │ │ │ │
├──┼──────┼─────────────┼───────┼───────┼────┤ │
│216 │95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國泰世華銀行) │1 萬元 │ │6 元 │ │
├──┼──────┼─────────────┼───────┼───────┼────┼────┤
│217 │95年11月14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5,7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崔紅月 │ │ │ │15 │
├──┼──────┼─────────────┼───────┼───────┼────┼────┤
│218 │95年11月27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
│219 │95年11月27日│轉帳至元大銀行(806) │1 萬1,5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220 │95年11月27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2,200 元 │ │17元 │⑴起訴書│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附表五編│
│ │ │戶名:葉力仁 │ │ │ │號16① │
│ │ │ │ │ │ │⑵參照附│
│ │ │ │ │ │ │表三㈡編│
│ │ │ │ │ │ │號18 │
├──┼──────┼─────────────┼───────┼───────┼────┼────┤
│221 │95年11月27日│現金提領(國泰世華銀行) │1,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五編號│
│ │ │ │ │ │ │16② │
├──┼──────┼─────────────┼───────┼───────┼────┼────┤
│222 │95年11月29日│現金提領(國泰世華銀行) │1,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五編號│
│ │ │ │ │ │ │17 │
├──┼──────┼─────────────┼───────┼───────┼────┼────┤
│223 │95年12月11日│薪資 │ │4 萬0,139 元 │ │ │
├──┼──────┼─────────────┼───────┼───────┼────┼────┤
│224 │95年12月11日│轉帳至安泰銀行(816) │3 萬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崔紅月 │ │ │ │18①② │
├──┼──────┼─────────────┼───────┼───────┼────┤ │
│225 │95年12月11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226 │95年12月21日│利息 │ │1 元 │ │ │
├──┼──────┼─────────────┼───────┼───────┼────┤ │
│227 │95年12月25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
│228 │95年12月25日│轉帳至元大銀行(806) │1 萬1,5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229 │95年12月27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4,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五編號│
│ │ │ │ │ │ │19 │
├──┼──────┼─────────────┼───────┼───────┼────┼────┤
│230 │96年1 月10日│薪資 │ │4 萬1,134 元 │ │ │
├──┼──────┼─────────────┼───────┼───────┼────┤ │
│231 │96年1 月10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2 萬8,017 元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232 │96年1 月10日│更正 │-2 萬8,017 元 │ │ │ │
├──┼──────┼─────────────┼───────┼───────┼────┼────┤
│233 │96年1 月10日│轉帳至玉山銀行(808) │3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中磊科技 │ │ │ │20① │
├──┼──────┼─────────────┼───────┼───────┼────┼────┤
│234 │96年1 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235 │96年1 月10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2 萬8,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崔紅月 │ │ │ │20② │
├──┼──────┼─────────────┼───────┼───────┼────┼────┤
│236 │96年1 月15日│現金提領(萬泰銀行) │8,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五編號│
│ │ │ │ │ │ │21 │
├──┼──────┼─────────────┼───────┼───────┼────┼────┤
│237 │96年1 月25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
│238 │96年1 月26日│現金存入 │ │15萬元 │ │ │
├──┼──────┼─────────────┼───────┼───────┼────┼────┤
│239 │96年1 月26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1 萬5,000 元 │ │6 元 │起訴書附│
│ │ │ │ │ │ │表五編號│
│ │ │ │ │ │ │22 │
├──┼──────┼─────────────┼───────┼───────┼────┼────┤
│240 │96年1 月29日│現金提領 │3 萬元 │ │ │ │
├──┼──────┼─────────────┼───────┼───────┼────┤ │
│241 │96年1 月29日│現金提領 │3 萬元 │ │ │ │
├──┼──────┼─────────────┼───────┼───────┼────┤ │
│242 │96年1 月29日│轉帳至渣打銀行(052) │3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春茂 │ │ │ │ │
├──┼──────┼─────────────┼───────┼───────┼────┤ │
│243 │96年1 月29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15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楊舒惠 │ │ │ │ │
├──┼──────┼─────────────┼───────┼───────┼────┤ │
│244 │96年1 月29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4,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紹如 │ │ │ │ │
├──┼──────┼─────────────┼───────┼───────┼────┤ │
│245 │96年1 月29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246 │96年1 月30日│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822) │7,8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孫東祥 │ │ │ │ │
├──┼──────┼─────────────┼───────┼───────┼────┤ │
│247 │96年1 月30日│轉帳至華僑銀行(010) │3,5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花旗銀行函覆此轉帳為繳納│ │ │ │ │
│ │ │錢世榮信用卡費用) │ │ │ │ │
├──┼──────┼─────────────┼───────┼───────┼────┤ │
│248 │96年1 月30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5,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
│249 │96年1 月30日│現金提領(台新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250 │96年2 月12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
│251 │96年2 月12日│薪資 │ │7 萬1,854 元 │ │ │
├──┼──────┼─────────────┼───────┼───────┼────┼────┤
│252 │96年2 月12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2 萬7,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崔紅月 │ │ │ │23①②③│
├──┼──────┼─────────────┼───────┼───────┼────┤④ │
│253 │96年2 月12日│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822) │5,8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鄭春香 │ │ │ │ │
├──┼──────┼─────────────┼───────┼───────┼────┤ │
│254 │96年2 月12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4,650 元(起訴│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附表五編號23│ │ │ │
│ │ │戶名:朱玉貴 │③誤載為4,667 │ │ │ │
│ │ │ │元,應予更正)│ │ │ │
├──┼──────┼─────────────┼───────┼───────┼────┤ │
│255 │96年2 月12日│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013) │3,055 元(起訴│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附表五編號23│ │ │ │
│ │ │戶名:梁春妹 │④誤載為3,000 │ │ │ │
│ │ │ │元,應予更正)│ │ │ │
├──┼──────┼─────────────┼───────┼───────┼────┼────┤
│256 │96年2 月13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1 萬5,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徐秀娘 │ │ │ │ │
│ │ │(葉力仁母親) │ │ │ │ │
├──┼──────┼─────────────┼───────┼───────┼────┼────┤
│257 │96年2 月14日│轉帳至台新銀行(812) │8,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葉力仁 │ │ │ │24 │
├──┼──────┼─────────────┼───────┼───────┼────┼────┤
│258 │96年2 月16日│薪資 │ │1 萬5,700 元 │ │ │
├──┼──────┼─────────────┼───────┼───────┼────┼────┤
│259 │96年2 月16日│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822) │3,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崔紅月 │ │ │ │25至26 │
├──┼──────┼─────────────┼───────┼───────┼────┤ │
│260 │96年2 月26日│現金提領(臺灣銀行) │1 萬6,000 元 │ │6 元 │ │
├──┼──────┼─────────────┼───────┼───────┼────┼────┤
│261 │96年3 月12日│薪資 │ │4 萬0,454 元 │ │ │
├──┼──────┼─────────────┼───────┼───────┼────┼────┤
│262 │96年3 月12日│轉至臺北富邦信用卡(012) │3,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葉力仁 │ │ │ │27①② │
│ │ │(業力仁繳款帳號) │ │ │ │ │
├──┼──────┼─────────────┼───────┼───────┼────┤ │
│263 │96年3 月12日│轉帳至玉山銀行(808) │3 萬7,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264 │96年3 月23日│轉帳至安泰銀行(816) │2,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265 │96年3 月23日│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駱靜怡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266 │96年3 月23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
│267 │96年3 月23日│轉至臺北富邦信用卡(012) │4,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葉力仁 │ │ │ │ │
│ │ │(葉力仁繳款帳號) │ │ │ │ │
├──┼──────┼─────────────┼───────┼───────┼────┤ │
│268 │96年3 月27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紹如 │ │ │ │ │
├──┼──────┼─────────────┼───────┼───────┼────┤ │
│269 │96年3 月27日│轉帳至玉山銀行(808) │4,4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
│270 │96年4 月10日│薪資 │ │1 萬8,128 元 │ │ │
├──┼──────┼─────────────┼───────┼───────┼────┤ │
│271 │96年4 月10日│薪資 │ │16萬6,088 元 │ │ │
├──┼──────┼─────────────┼───────┼───────┼────┤ │
│272 │96年4 月10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273 │96年4 月10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4 萬9,000 元 │ │17元 │⑴起訴書│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附表五編│
│ │ │戶名:葉力仁 │ │ │ │號28① │
│ │ │ │ │ │ │⑵參照附│
│ │ │ │ │ │ │表三㈡編│
│ │ │ │ │ │ │號22 │
├──┼──────┼─────────────┼───────┼───────┼────┼────┤
│274 │96年4 月10日│轉帳至台新銀行(812) │8,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葉力仁 │ │ │ │28② │
├──┼──────┼─────────────┼───────┼───────┼────┼────┤
│275 │96年4 月10日│轉帳至日盛銀行(815) │2 萬8,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崔紅月 │ │ │ │28③ │
├──┼──────┼─────────────┼───────┼───────┼────┼────┤
│276 │96年4 月10日│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822) │5,000 元 │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五編號│
│ │ │戶名:錢鄭春香 │ │ │ │28④ │
├──┼──────┼─────────────┼───────┼───────┼────┼────┤
│277 │96年4 月10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400 元 │ │17元 │⑴起訴書│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附表五編│
│ │ │戶名:葉力仁 │ │ │ │號28⑤(│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五編號│
│ │ │ │ │ │ │28⑤漏未│
│ │ │ │ │ │ │記載,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⑵參照附│
│ │ │ │ │ │ │表三㈡編│
│ │ │ │ │ │ │號23 │
├──┼──────┼─────────────┼───────┼───────┼────┼────┤
│278 │96年4 月11日│轉帳至中華郵政(700) │1 萬750 元(起│ │17元 │起訴書附│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訴書附表五編號│ │ │表五編號│
│ │ │戶名:許玲君 │29①誤載為1 萬│ │ │29至31 │
│ │ │ │760 元,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279 │96年4 月11日│現金提領 │3 萬元 │ │ │ │
├──┼──────┼─────────────┼───────┼───────┼────┤ │
│280 │96年4 月11日│現金提領 │1 萬元 │ │ │ │
├──┼──────┼─────────────┼───────┼───────┼────┤ │
│281 │96年4 月13日│現金提領(台新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282 │96年4 月16日│轉帳至玉山銀行(808) │1 萬8,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283 │96年4 月18日│第一銀行(007)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林晋賢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284 │96年4 月18日│中國信託銀行(822)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林晋賢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285 │96年4 月18日│土地銀行(005)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林晋賢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286 │96年4 月18日│現金提領(合庫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287 │96年4 月18日│中國信託銀行(822)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林晋賢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288 │96年4 月18日│第一銀行(007)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林晋賢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289 │96年4 月18日│現金提領 │3 萬元 │ │ │ │
├──┼──────┼─────────────┼───────┼───────┼────┤ │
│290 │96年4 月18日│現金提領 │3 萬元 │ │ │ │
├──┼──────┼─────────────┼───────┼───────┼────┼────┤
│291 │96年4 月19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5 萬元 │ │17元 │參照附表│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三㈡編號│
│ │ │戶名:葉力仁 │ │ │ │24 │
│ │ │ │ │ │ │ │
├──┼──────┼─────────────┼───────┼───────┼────┼────┤
│292 │96年4 月19日│轉帳至華南銀行(008) │3,6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巫翊輔 │ │ │ │ │
├──┼──────┼─────────────┼───────┼───────┼────┤ │
│293 │96年4 月19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1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
│294 │96年4 月19日│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822) │4,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295 │96年4 月24日│現金存入 │ │11萬元 │ │ │
├──┼──────┼─────────────┼───────┼───────┼────┤ │
│296 │96年4 月25日│轉帳至新竹一信(130 ) │9 萬2,0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吳姿妃 │ │ │ │ │
├──┼──────┼─────────────┼───────┼───────┼────┤ │
│297 │96年4 月30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298 │96年5 月2 日│轉至萬泰銀行現金卡(809) │300 元 │ │17元 │參照附表│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三㈡編號│
│ │ │戶名:葉力仁 │ │ │ │25 │
├──┼──────┼─────────────┼───────┼───────┼────┼────┤
│299 │96年5 月16日│土地銀行(005) │ │2 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林晋賢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300 │96年5 月16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301 │96年6 月21日│利息 │ │18元 │ │ │
├──┼──────┼─────────────┼───────┼───────┼────┤ │
│302 │96年9 月5 日│第一銀行(007)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張亞倫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303 │96年9 月5 日│臺灣銀行(004) │ │1 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張亞倫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304 │96年9 月5 日│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013) │2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李忠明 │ │ │ │ │
├──┼──────┼─────────────┼───────┼───────┼────┤ │
│305 │96年9 月5 日│轉帳至玉山銀行(808) │1 萬9,900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錢世榮 │ │ │ │ │
├──┼──────┼─────────────┼───────┼───────┼────┤ │
│306 │96年10月29日│臺灣銀行(004)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張亞倫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307 │96年10月29日│轉帳至安泰銀行(816) │3 萬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紅月 │ │ │ │ │
├──┼──────┼─────────────┼───────┼───────┼────┤ │
│308 │96年11月12日│台新銀行(812)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張亞倫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309 │96年11月12日│保險費 │5,000 元 │ │ │ │
├──┼──────┼─────────────┼───────┼───────┼────┤ │
│310 │96年11月12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311 │96年11月12日│現金提領(中國信託銀行) │2 萬元 │ │6 元 │ │
├──┼──────┼─────────────┼───────┼───────┼────┤ │
│312 │96年11月12日│台新銀行(812)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張亞倫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313 │96年11月12日│臺灣銀行(004) │ │3 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張亞倫 │ │ │ │ │
│ │ │轉入兆豐銀行葉力仁帳戶 │ │ │ │ │
├──┼──────┼─────────────┼───────┼───────┼────┤ │
│314 │96年11月13日│轉帳至合庫銀行(006) │4 萬4,993 元 │ │17元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崔彭玉蘭 │ │ │ │ │
├──┼──────┼─────────────┼───────┼───────┼────┤ │
│315 │96年12月21日│利息 │ │1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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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255萬7,833 元│254萬3,823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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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⒈復華銀行現為元大銀行,元大銀行中壢分行交易(見他字卷第67至73頁)。 │
│及說│⒉兆豐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見他字卷第61至66頁、偵字卷第20至30頁)。 │
│明 │①附表編號1 、3 、6 至8 、10、13、17、19、21、26、29、32、35、38、41、43、45、51 、56、60、 │
│ │ 62、70、77、81、83、91至92、94、97、103 、105 、107 、110 、115 、128 、130 、147至148 、 │
│ │ 158 、162 、169 、176 、178 、181 、183 、198 、205 、208 、216 、221 至222 、229、236 、 │
│ │ 239 、245 、249 、260 、281 、286 、297 、300 、310 至311 為跨行提款,手續費均為6 元。 │
│ │②附表編號37、46至47、52、58至59、64、68至69、76、79、85至86、90、98至99、102 、104 、114 、│
│ │ 117 至118 、122 、124 、135 、146 、150 、152 至153 、156 至157 、161 、163 、166 至168 、│
│ │ 171 至173 、177 、184 至185 、190 至193 、196 至197 、200 、203 至204 、207 、213 至215 、│
│ │ 217 、219 至220 、224 至225 、228 、233 、235 、242 至244 、246 至248 、252 至257 、259 、│
│ │ 262 至264 、266 至269 、273 至278 、282 、291 至294 、296 、298 、304 至305 、307 、314 為│
│ │ 跨行轉帳,手續費均為17元。 │
│ │③附表編號2 、5 、15、24、30、73、109 、121 、126 、131 至132 、136 至137 、141 、179 、186 │
│ │ 至187 、201 、240 至241 、279 至280 、289 至290 為本行提款,無手續費。 │
│ │④附表編號57、65、72、123 為本行轉帳,手續費均為17元;附表編號101 、143 亦為本行轉帳,無手續│
│ │ 費。 │
│ │⒊附表編號52、90、163 、177 、224 、264 、307 轉帳至崔紅月安泰銀行帳戶,見安泰銀行105 年8 月│
│ │ 4 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50005930號函所附開戶資料(易字卷㈡第42至43頁)。 │
│ │⒋附表編號85、168 、192 、203 轉帳至駱靜怡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附表編號86、167 、193 、204 、│
│ │ 225 、266 、293 轉帳至錢世榮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附表編號98、220 、273 、277 、291 、298 轉│
│ │ 帳至葉力仁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附表編號265 由駱靜怡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
│ │ ,見凱基銀行105 年8 月3 日凱銀客服字第10500008144 號函所附客戶資料(易字卷㈡第44至47頁)。│
│ │⒌附表編號64、118 、185 、191 、200 、217 、235 、252 、275 轉帳至崔紅月日盛銀行帳戶,見日盛│
│ │ 銀行作業處105 年8 月4 日日銀字第1052E00000000 號函所附開戶資料(易字卷㈡第48至49頁)。 │
│ │⒍附表編號57、72、101 、123 、143 轉帳至蕭裕民兆豐銀行帳戶;附表編號65轉帳至黃威禎兆豐銀行帳│
│ │ 戶;附表編號53、63、74、80、84、106 、111 、112 、113 、138 、188 由蕭裕民兆豐銀行帳戶轉入│
│ │ 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見兆豐銀行107 年5 月4 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0016219號函所附存款往來明細(│
│ │ 易字卷㈡第126 至134 頁)。 │
│ │⒎附表編號257 、274 轉帳至葉力仁台新銀行帳戶;附表編號202 由葉力仁台新銀行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
│ │ 銀行帳戶;附表編號308 、312 由張亞倫台新銀行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見台新銀行107 年4 │
│ │ 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721924號函所附開戶資料(易字卷㈡第136 至140 頁)。 │
│ │⒏附表編號135 轉帳至盧昱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附表編號213 、259 、294 轉帳至崔紅月中國信託銀行│
│ │ 帳戶;附表編號246 轉帳至孫東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附表編號88由彭立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入葉力│
│ │ 仁兆豐銀行帳戶;附表編號89由吳志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附表編號284 、28│
│ │ 7 由林晋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見中國信託銀行107 年4 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
│ │ 000000000 號函所附客戶相關資料(易字卷㈡第145 至146 頁)。 │
│ │⒐附表編號124 、153 、157 轉帳至崔紅月郵局帳戶;附表編號150 、172 轉帳至陳智明郵局帳戶;附表│
│ │ 編號173 、244 、268 轉帳至崔紹如郵局帳戶;附表編號243 轉帳至楊舒惠郵局帳戶;附表編號254 轉│
│ │ 帳至朱玉貴郵局帳戶;附表編號278 轉帳至許玲君郵局帳戶;附表編號116 由崔紅月郵局帳戶轉入葉力│
│ │ 仁兆豐銀行帳戶,見郵局107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70086320號函所附基本資料(易字卷㈡第149 至155 │
│ │ 頁)。 │
│ │⒑附表編號99轉帳至崔紅月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附表編號149 、182 由葉力仁萬泰銀行現金卡帳戶轉入│
│ │ 葉力仁萬泰銀行帳戶,見萬泰銀行107 年4 月27日凱銀客服字第10700006588 號函所附開戶資料(易字│
│ │ 卷㈡第158 至159 頁)。 │
│ │⒒附表編號76轉帳至崔紅月渣打銀行帳戶;附表編號242 轉帳至崔春茂渣打銀行帳戶;附表編號82由崔紅│
│ │ 月渣打銀行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附表編號125 、127 、129 、134 由蕭裕民渣打銀行帳戶轉│
│ │ 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見渣打銀行107 年5 月3 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08316號函所附帳戶資料(易字│
│ │ 卷㈡第162 至165 頁)。 │
│ │⒓附表編號47轉帳至戴珍珠新竹一信帳戶;附表編號296 轉帳至吳姿妃新竹一信帳戶,見新竹一信107 年│
│ │ 4 月30日新一信社字第240 號函所附開戶資料(易字卷㈡第166 至167 頁)。 │
│ │⒔附表編號75、87、93由蕭裕民新竹三信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見新竹三信107 年5 月4日(107)│
│ │ 新三總合字第240 號函所附帳戶資料(見易字卷㈡第169 頁)。 │
│ │⒕附表編號184 、233 轉帳至中磊科技玉山銀行帳戶;附表編號263 、269 、282 、305 轉帳至錢世榮玉│
│ │ 山銀行帳戶;附表編號71由錢世榮玉山銀行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見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
│ │ 年5 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425024號函所附帳戶資料(易字卷㈡第171 至172 頁)。 │
│ │⒖附表編號283 、288 由林晋賢第一銀行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附表編號302 由張亞倫第一銀行│
│ │ 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見第一銀行總行107 年4 月25日一總營集字第30838 號函所附帳戶資料│
│ │ (見易字卷㈡第175 至176 頁)。 │
│ │⒗附表編號69、104 轉帳至鉑悅社區管理委員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附表編號255 轉帳至梁春妹國泰世華│
│ │ 銀行帳戶;附表編號304 轉帳至李忠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見國泰世華銀行107 年4 月26日國世銀存匯│
│ │ 作業字第1070002314號函所附客戶資料(易字卷㈡第179 至183 頁)。 │
│ │⒘附表編號117 、248 轉帳至錢世榮日盛銀行帳戶,見日盛銀行作業處107 年5 月2 日日銀字第1072E000│
│ │ 19450 號函所附開戶資料(易字卷㈡第186 至187 頁)。 │
│ │⒙附表編號215 轉帳至劉順成聯邦銀行帳戶,見聯邦商業銀行調閱資料回覆107 年4 月26日聯業管(集)│
│ │ 字第10710315924號查覆資料(易字卷㈡第189 至190 頁)。 │
│ │⒚附表編號303 、306 、313 由張亞倫臺灣銀行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見臺灣銀行營業部107 年│
│ │ 5 月3 日營存密字第10750088541 號函所附帳戶資料(見易字卷㈡第192 至193 頁)。 │
│ │⒛附表編號314 轉帳至崔彭玉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見合作金庫銀行光復分行107 年5 月17日合金光復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易字卷㈡第195 至197 頁)。 │
│ │附表編號59、152 、247 轉帳至繳納錢世榮信用卡費用,見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
│ │ 5 月30日(107) 政查字第0000069311號函所附繳納明細及信用卡基本資料(易字卷㈡第199 至203 頁)│
│ │ 。 │
│ │附表編號151 由葉力仁大眾銀行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大眾銀行併入元大銀行,見元大銀行10│
│ │ 7 年5 月2 日元銀字第1070004551號函所附客戶資料(見易字卷㈡第205 至206 頁)。 │
│ │附表編號190 、211 、214 、262 、267 轉帳至葉力仁臺北富邦信用卡繳款帳戶,見富邦銀行個金債管│
│ │ 部107 年5 月2 日個債字第1070000782號函所附客戶信用卡資料(易字卷㈡第20 8頁)。 │
│ │附表編號285 、299 由林晋賢土地銀行帳戶轉入葉力仁兆豐銀行帳戶,見土地銀行內湖分行107 年5 月│
│ │ 18日內存字第1075001417號函所附開戶資料(見易字卷㈡第210 至211 頁)。 │
│ │附表編號292 轉帳至巫翊輔華南銀行帳戶,見華南銀行總行107 年4 月26日營清字第1070033194號函所│
│ │ 附客戶資料(易字卷㈡第213 至214 頁)。 │
│ │附表編號114 轉帳至龍巖公司淡水一信帳戶,見淡水一信107 年4 月25日淡一信剛字第0000000-0 號函│
│ │ 所附開戶基本資料(易字卷㈡第216 至218 頁)。 │
│ │附表編號253 、276 轉帳至錢鄭春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見中國信託銀行107 年7 月陳報狀(易字卷㈡│
│ │ 第221 至222 頁)。 │
│ │附表編號46、68轉帳至葉力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見中國信託銀行106 年3 月30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000000號函所附存款交易明細(易字卷㈡第25至26頁)。 │
│ │附表編號146 、161 、197 轉帳至葉力仁台新銀行現金卡帳戶,見台新銀行102 年1 月21日台新作文字│
│ │ 第00000000號函所附之現金卡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偵字卷第38至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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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告訴人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編號│日 期│領款方式 │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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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99年5 月│自行提款 │①3 萬元 │
│ │6日 │ ├───────────────────────┤
│ │ │ │②2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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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5 月7 日│自行提款 │①3 萬元 │
│ │ │ ├───────────────────────┤
│ │ │ │②3 萬元 │
│ │ │ ├───────────────────────┤
│ │ │ │③3 萬元 │
├──┼──────┼───────────────┼───────────────────────┤
│ 3 │99年6 月1 日│跨行轉至玉山銀行: │1 萬9,900 元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七編號3 誤載為2 萬元,應予更正。)│
│ │ │戶名:錢世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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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6 月2 日│跨行轉至日盛銀行: │3 萬元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戶名:崔紅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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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8萬9,9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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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⒈大眾銀行桃園分行交易明細(見他字卷第74至77頁)。 │
│ │⒉附表編號3 轉入錢世榮玉山銀行帳戶,見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年5 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
│ │ 000000號函所附帳戶資料(易字卷㈡第171 至172 頁)。 │
│ │⒊附表編號4 轉入崔紅月日盛銀行帳戶,見日盛銀行作業處108 年4 月1 日日銀字第1082E00000000 號函│
│ │ 所附開戶資料(易字卷㈢第39至40頁)。 │
│ │⒋編號3 、4 已扣除跨行轉帳費用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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