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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卉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26、7477、95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9月30日下午2 時10分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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