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易,696,201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林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林庫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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