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桃簡附民,37,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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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林志強
被 告 邱子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鄧鈞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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