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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陳秀紫
被 告 黃韶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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