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383,2014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編號1 所示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中關於「102 年9 月9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3 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