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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孔維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維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孔維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至有上訴權之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判決以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之「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者,其所為程序上之判決,既有判決之形式,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而應受拘束,該罪應以第三審法院判決駁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不因第三審法院依職權審查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將確定日回溯二審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另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最高法院55年台非字第205 號判例、最高法院55年度第4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又於受刑人孔維義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孔維義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2 至3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調查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
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1 年9 月3 日,而附表編號2 至3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1 年9 月3 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又查,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受刑人所犯均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是雖受刑人就上開各罪均提起上訴,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判決為各該罪之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日,聲請書竟均記載最後確定判決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並以該判決之判決日102年4 月25日為各該罪之判決確定日,俱屬違誤,應予指明。
另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00 年6 月17日,附表編號18之犯罪日期,聲請書則誤載為100 年6 月21日,而附表編號14、19至25、28、30、32、34、35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聲請書之記載亦不正確,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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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2 (原聲請書附表│3 (原聲請書附表│
│ │ │編號31) │編號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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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詐欺 │偽造文書 │
│ │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2 月間起至│100 年4 月15日 │100 年4 月19日 │
│ │100 年8 月間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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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1 年度偵字第90│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 │82、12186號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查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桃簡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453號 │1904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1 年7 月3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 │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101 年9 月3 日 │同上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4 (原聲請書附表│5 (原聲請書附表│6 (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10) │編號11) │編號2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3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4 月22日 │100 年4 月26日 │100 年4 月28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查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號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04號 │1904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1644號 │1644號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7 (原聲請書附表│8 (原聲請書附表│9 (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12) │編號32) │編號1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11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5 月9 日 │100 年5 月13日 │100 年5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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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查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號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04號 │1904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同上 │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1644號 │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 年4 月25日 │同上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10(原聲請書附表│11(原聲請書附表│12(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33) │編號3 ) │編號14)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 月 │有期徒刑3 年2 月│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犯 罪 日 期 │⑴100 年5 月22日│100 年6 月2 日 │100 年6 月7 日 │
│ │⑵100 年5 月23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查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號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04號 │2631 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0 年12 月30 日│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 │1644號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同上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13(原聲請書附表│14(原聲請書附表│15(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35) │編號5 ) │編號6 )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 年5 月│有期徒刑1 年5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6 月8 日 │⑴100 年6 月8 日│100 年6 月9 日 │
│ │ │⑵100 年6 月9 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查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號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04號 │1904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 │1644號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同上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16(原聲請書附表│17(原聲請書附表│18(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27) │編號14) │編號15)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6 月14日 │100 年6 月17日 │100 年6 月20 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查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號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04號 │1904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1644號 │1644號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19(原聲請書附表│20(原聲請書附表│21(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16) │編號7 ) │編號17)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1 年5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⑴100 年6 月22日│⑴100 年6 月28日│⑴100 年6 月29日│
│ │⑵100 年6 月23日│⑵100 年6 月29日│⑵100 年6 月30日│
│ │ │⑶100 年7 月7 日│⑶100 年7 月1 日│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查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號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04號 │1904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1644號 │1644號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22(原聲請書附表│23(原聲請書附表│24(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8 ) │編號28) │編號18)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5 月│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⑴100 年6 月30日│⑴100 年7 月6 日│⑴100 年7 月7 日│
│ │⑵100 年7 月1 日│⑵100 年7 月8 日│⑵100 年7 月8 日│
│ │⑶100 年7 月4 日│ │ │
│ │⑷100 年7 月5 日│ │ │
│ │⑸100 年7 月7 日│ │ │
│ │⑹100 年7 月15日│ │ │
├──┬─────┼────────┼────────┼────────┤
│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偵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查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號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04號 │1904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1644號 │1644號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25(原聲請書附表│26(原聲請書附表│27(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4 ) │編號29) │編號19)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⑴100 年7 月7 日│100 年7 月15日 │100 年7 月15 日 │
│ │⑵100 年7 月7 日│ │ │
│ │⑶100 年7 月8 日│ │ │
│ │⑷100 年7 月8 日│ │ │
│ │⑸100 年7 月8 日│ │ │
│ │⑹100 年7 月11日│ │ │
│ │⑺100 年7 月11日│ │ │
│ │⑻100 年7 月13日│ │ │
│ │⑼100 年7 月13日│ │ │
│ │⑽100 年7 月13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查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號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04號 │1904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1644號 │1644號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28(原聲請書附表│29(原聲請書附表│30(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20) │編號21) │編號22)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⑴100 年7 月15日│100年7 月21日 │⑴100 年7 月5 日│
│ │⑵100 年7 月18日│ │⑵100 年7 月6 日│
│ │⑶100 年7 月20日│ │⑶100 年7 月22日│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查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號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04號 │1904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1644號 │1644號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31(原聲請書附表│32(原聲請書附表│33(原聲請書附表│
│ │編號23) │編號24) │編號25)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7 月22日 │⑴100 年7 月18日│100 年7 月18日 │
│ │ │⑵100 年7 月21日│ │
│ │ │⑶100 年7 月22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
│ 查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756 、22197 、26│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號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04號 │1904號 │190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1644號 │1644號 │1644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25日 │
├──┴─────┼────────┴────────┴────────┤
│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
┌────────┬────────┬────────┬────────┐
│ 編 號 │34(原聲請書附表│35(原聲請書附表│ 36 │
│ │編號26) │編號34)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犯 罪 日 期 │⑴100 年7 月22日│100 年7 月26日 │⑴100 年7 月18日│
│ │⑵100 年7 月26日│ │⑵100 年7 月21日│
│ │ │ │⑶100 年7 月22日│
│ │ │ │⑷100 年7 月26日│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0 年度偵字第21│100 年度偵字第21│102 年度偵字1880│
│ 查 │ │756 、22197 、26│756 、22197 、26│0 號 │
│ │ │526 、29211 號、│526 、29211 號、│ │
│ │ │100 年度少連字第│100 年度少連字第│ │
│ │ │133 、238 號,及│133 、238 號,及│ │
│ │ │移送併辦:臺灣桃│移送併辦:臺灣桃│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1 年度偵字第15│101 年度偵字第15│ │
│ │ │72號、臺灣新北地│72號、臺灣新北地│ │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 │年度少連偵第201 │年度少連偵第201 │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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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1904號 │1904號 │330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1日 │102 年2 月21日 │103 年5 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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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同上 │同上 │
│ 決 │ │1644號 │ │ │
│ ├─────┼────────┼────────┼────────┤
│ │ 確定日期 │102 年4 月25日 │同上 │103 年6 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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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㈠附表編號2 至3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
│ │ 訴字第19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2 、8 、10、13、35所示之罪,因均屬不得上訴│
│ │ 第三審之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 │ 判決為最後確定判決,並應以該判決之判決日為判決確定│
│ │ 日。 │
│ │㈢附表編號3 至7 、9 、11、12、14至34所示之罪,因上訴│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 │ 判決駁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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