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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景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景華因附表編號一至二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陳景華因附表編號三至四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景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及如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刑確定,應各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及如附表編號3至4 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及如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分別就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及如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刑,各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卷內請求通知書2 份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首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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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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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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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 │1,000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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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 年1 月6 日3 時│102 年11月23日凌晨│102年6月8日凌晨1時│
│ │37分許 │時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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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981號 │字第25115號 │字第138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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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32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審│ │ │282號 │1831號 │
│ ├───┼─────────┼─────────┼─────────┤
│ │判 決│ 103年3月21日 │ 103年4月9日 │ 102年10月22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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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3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 │282號 │1831號 │
│ ├───┼─────────┼─────────┼─────────┤
│ │確 定│ 103年4月14日 │ 103年5月6日 │ 102年11月1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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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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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 │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6 月13日凌晨│ │ │
│ │3時30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384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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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 │ │
│事實審│ │183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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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年10月22日 │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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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 │ │
│判 決│ │1831號 │ │ │
│ ├───┼─────────┼─────────┼─────────┤
│ │確 定│ 102年11月18日 │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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