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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忠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忠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忠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簡忠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2 年12月23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 至8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2 年12月23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3 、6 、8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4 至5 、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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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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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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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 │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 │
│ │ │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5月21日中午某時 │ 102年9月7日某時 │102年9月16日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346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
│ │ │、4578、4716、5013 號 │、4578、4716、5013 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
│ │ │ │、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
│ │ │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
│ │ │ │、129 號 │、129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 │103年3月14日 │ 103年3月14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 │
│判 決├────┼───────────┼───────────┼───────────┤
│ │判 決│102年12月23日 │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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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是 │ 否 │
├────────┼───────────┴───────────┴───────────┤
│備 註│一、編號2 、4 、5 、7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7│
│ │ 05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129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二、編號3 、6 、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
│ │ 、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12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 年9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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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 │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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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月16日某時 │102 年9 月23日某時 │102年9月24日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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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
│ │、4578、4716、5013 號 │、4578、4716、5013 號 │、4578、4716、5013 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
│ │ │、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
│ │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
│ │ │、129 號 │、129 號 │、129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 │103年3月14日 │103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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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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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否 │
├────────┼───────────┴───────────────────────┤
│備 註│一、編號2 、4 、5 、7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7│
│ │ 05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129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二、編號3 、6 、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
│ │ 、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12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 年9 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以下欄位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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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 │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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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2日中午12時許│102年11月6日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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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 │
│ │、4578、4716、5013 號 │、4578、4716、5013 號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 │
│ │ │、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 │
│ │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 │
│ │ │、129 號 │、129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 │103年3月14日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 │ │
│判 決├────┼───────────┼───────────┼───────────┤
│ │判 決│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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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編號2 、4 、5 、7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7│
│ │ 05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129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二、編號3 、6 、8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5號│
│ │ 、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3 、12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 年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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