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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水林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水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水林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2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於103 年7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7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0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9 月1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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