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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熒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熒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熒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103 年7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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