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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亞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亞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亞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4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3、5 、7 ),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其意願,而同意聲請定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
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11月5 日,而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在102年11月5 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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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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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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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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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 年4 月9 日 │102 年4 月9 日 │ 102 年5 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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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34│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34│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21│
│ │23號 │23號 │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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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356號 │102年度訴字第1356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264 │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2 年9 月18日 │102 年9 月18日 │103 年2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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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75 │102年度上訴字第2975 │102年度審訴字第1264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2 年11月5 日 │102 年11月26日 │103 年3 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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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198號裁定,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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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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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禁藥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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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罰│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元折算1 日 │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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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 年5 月4 日 │102年6 月27日 │102年9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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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21│署102 年度偵字第2053│署102 年度偵字第2053│
│ │47號 │6 號、102 年度毒偵字│6 號、102 年度毒偵字│
│ │ │第4610號 │第46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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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264 │103年度審訴字第2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3 年2 月12日 │103年4 月24日 │103年4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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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264 │103年度審訴字第20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3 年3 月10日 │103年5 月19日 │103年5 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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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案│ │ │
│ │件,前經本院以103 年│ │ │
│ │度聲字第2198號裁定,│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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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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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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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9 月 │ │ │
│ 宣 告 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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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9 月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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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年 度 案 號 │署102 年度偵字第2053│ │ │
│ │6 號、102 年度毒偵字│ │ │
│ │第4610號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3年4 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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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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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5 月19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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