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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97號
聲 請 人
即具 保 人 鄭妤倢
被 告 陳柏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228 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為被告所犯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28 號案件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該案業經判決確定,請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28 號被告陳柏文詐欺等案件,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7 月、1 年3 月、1 年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並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
本院所為該裁判,係屬有罪之判決,且無應發還保證金之事由。
至該案移送執行後,是否已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而有應發還保證金之情形?就該案有關保證金得否發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之。
聲請人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發還,其逕向本院聲請發還,尚有未洽,難依所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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