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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2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啟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啟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74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被告所有,仿冒商標盜版光碟15片,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
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款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商標法第97條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4 月30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74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商標之盜版遊戲光碟15片,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未經授權,而使用相同商標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該15片遊戲光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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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遊 戲 名 稱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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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双OROCHI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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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双OROCHI魔王再臨 │1 │
├───┼──────────┼─────┤
│ 3 │雀三國無双 │1 │
├───┼──────────┼─────┤
│ 4 │決戰3 │1 │
├───┼──────────┼─────┤
│ 5 │紅之海2 │1 │
├───┼──────────┼─────┤
│ 6 │戰國無双猛將傳 │1 │
├───┼──────────┼─────┤
│ 7 │戰國無双 │1 │
├───┼──────────┼─────┤
│ 8 │戰國無双2 │1 │
├───┼──────────┼─────┤
│ 9 │真三國無双4 Empires │2 │
├───┼──────────┼─────┤
│ 10 │真三國無双4 │1 │
├───┼──────────┼─────┤
│ 11 │真三國無双3 │1 │
├───┼──────────┼─────┤
│ 12 │真三國無双2 猛將傳 │1 │
├───┼──────────┼─────┤
│ 13 │真三國無双2 │1 │
├───┼──────────┼─────┤
│ 14 │真三國無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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