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2928,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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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盛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3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壹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盛夫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97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盜版影音光碟「三國無雙 5Special 」1 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温盛夫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97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期滿未撤銷之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三國無雙5 Special 」1 片,經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執行主任楊文華就其專業知識為鑑定,確認上開光碟包裝粗糙且無主管機關規定之商品標示,為燒錄之光碟(片名以奇異筆所繕寫),拍賣文自述為台片(即俗稱盜版片),為盜版品等情,有鑑識報告書1 紙在卷可憑;

又扣案之上開影音光碟1 片,為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及證人楊文華指訴甚詳,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沒收,從而,此部分之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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