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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智
具 保 人 林吉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執聲沒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吉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劉宗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 年刑保字第61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林吉祥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5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嗣經提起上訴,而先後遭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上訴字第2314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3 年台上字第14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足稽。
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時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即戶籍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及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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