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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振德
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振德前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7 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 年7 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9 月22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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