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褚宗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褚宗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褚宗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7 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 年7 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6 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4 月23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