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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7 年10月,於民國97年6 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於103 年7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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