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3047,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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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志強前因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10月,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 年6 月25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5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3 月7 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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