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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胡志源
被 告 胡志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志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胡志源因被告胡志煒強盜案件,前循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70,000元後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17號刑事判決、本院102年刑保字第22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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