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療停,1,2014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松明
聲請人因上列受處分人犯強制性交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103 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療字第3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臺灣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迄今。

茲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103年6 月24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有關資料,以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治療期間,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3年度第5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受處分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而認上項強制治療處分應停止繼續執行,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徒刑執行完畢後,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療字第3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0年8月10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3年度第5次性侵害犯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103年6 月24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再犯危險報告書、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本院刑事裁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3年度第5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