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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仁
具 保 人 陳政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4098 號、第22753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奕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並由具保人陳政光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司法警察103 年4月30日報告書、桃園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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