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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來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奕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來佐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來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避免將來重罪之執行,有逃亡之虞,足認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3 款規定,自民國103 年4 月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謝來佐另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27日,並已於103 年7 月1 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更丁字第2632號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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