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訴,745,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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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豪
指定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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