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訴,857,20150813,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泰順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242號、第16875 號、第17063 號),以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泰順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犯有該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及勾串其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於104 年2 月20日、104 年4 月20日、104 年6 月20日分別延長羈押,並於104 年4 月1 日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4 年8 月13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及被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全案雖已於104 年6 月10日審理終結,惟被告業經本院於104 年7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22年,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多達105 次,次數繁多,有判決書1 份在卷可參,被告並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參諸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顯有事實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足認其仍有羈押之必要至為明灼,是本件被告目前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應予繼續執行羈押,始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4 年8 月20日起延長2 月。

至於被告目前雖因腳部蜂窩性組織炎於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治療中,惟經本院於104 年8 月12日聯繫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戒護科後稱:經請示主治醫師,被告於104 年8 月19日前應可出院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可參,是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