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金訴,1,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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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偉豪
指定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
被 告 王淳復
指定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李詩平(原名李詩萍)
指定辯護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637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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