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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古依庭
法定代理人 古振光
被 告 鄭俊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40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古依庭於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408 號被告鄭俊威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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