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附民,137,201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 年度附民字第137 號
原 告 黃淵喜
被 告 黃江秀寶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怡 華
法 官 林 涵 雯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